《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審議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與老條例相比,加大了對毀綠行為的處罰力度
核心提示
部分臨街商戶為拓寬店前空間,毀壞路旁行道樹和綠化帶;一些菜市場占壓居民區附近綠化帶;入住后發現小區綠地變成停車場或商業街……以后,再出現上述行為,將會受到更高額度的處罰。昨日,《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審議修改稿)]提請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
A
偷棵行道樹 最高罰額從二百變五百
侵占、毀壞城市綠地的行為在鄭州不在少數。今后,這種行為將受到更嚴重的處罰。昨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審議修改稿)和以往的《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相比,加重了對毀綠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例》(審議修改稿)規定: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在樹木上懸掛廣告牌;在樹旁或綠地內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質、堆放雜物、取土、焚燒;在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內擅自設置經營性設施和項目。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處以每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而之前的罰款金額則為二十元到二百元。
B
變更小區綠地用途 最高罰五千/m2
《條例》(審議修改稿)加強了對城市綠地保護與管理的措施,增加了居住區和單位庭院內綠地養護責任的落實。而對擅自改變綠地用途的,最高處罰金額將是以前的5倍之多。
對于擅自占用綠地或改變綠地用途的,《條例》(審議修改稿)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在原條例中,罰款金額為最少五百元最多一千元。
C
新小區綠地率至少30% 否則最高罰五萬/m2
《條例》(審議修改稿)規定:居住區(含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綠地率不低于30%,其中集中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10%以上。居住區內綠地面積和位置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如果新建、改建居住區、單位庭院建設工程項目違反以上規定,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將對其處以每平方米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而如果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對綠地平面圖進行公示,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五千元罰款。
D
綠地用途改變 應進行易地補建
《條例》(審議修改稿)規定: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的綠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35%以上;改建舊城區的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25%以上。減少的綠地面積,建設單位應當就近補建,無法補建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易地建設,所需費用建設單位承擔。
【新聞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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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補建”咋補建
有市民提出疑問,以前承諾易地補建的綠地到底建了沒有,建到哪兒了?記者咨詢了鄭州市園林局辦公室一強姓負責人。該負責人解釋說,易地補建的方式很多,并不一定是減少1000平方米,就一定在附近區域再建1000平方米。目前市區用地非常緊張,所以采取的是統一補建法,綜合幾個不同改造項目所需的綠地面積,在另一個區域增建相當于幾個改造項目所需改建綠地面積總數的綠地,是目前我國大多數城市使用的方法。(記者 劉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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