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二審《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草案)》
殘疾人游覽景區,需要一個正常人當“拐杖”,景點能否給“拐杖”免門票呢?如何使對殘疾人的關愛更具人性化,成昨日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草案)》的一個焦點。
能否給殘疾人的幫手也免門票
《辦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殘疾人持殘疾證進入旅游景區旅游的免收門票”。一條關愛“政策”卻引起了委員們的議論。
鄧志芳委員講了她的一段親身經歷:有一次,她陪一位殘疾人朋友到南京的景點,這里不僅對殘疾人本人免門票,而且對她也給予免門票的待遇。這一點值得河南借鑒。很多殘疾人無法獨立游覽景區,而陪同人員則需要購票,使免收門票的效果大打折扣。
這一觀點得到了很多委員的贊同。
高漢青委員同樣講了自己的經歷,在一個景區,一位殘疾人朋友被免了門票,而她和朋友們購買了打五折的通票。在景區內還有很多收費項目,因為他們買了通票,不需要再另外付費,而殘疾人朋友卻需要再付費,算下來,還不如和他們一起買五折通票劃算。類似情況如何避免,同樣值得考慮。
符合招聘條件殘疾人
拒絕不中,變相拒絕也不中
國內在就業等領域,出現過多個歧視殘疾人的事情。考慮到這一點,修改后的《辦法(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務員招考、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也不得拒絕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陳硯秋認為,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不以殘疾為拒絕的理由,而用其他理由拒絕殘疾人。這一條應改為“不得拒絕或變相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也不得拒絕或變相拒絕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記者 鄭松波 實習生 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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