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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二審《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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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頭買燒雞吃,你知道誰生產的?何時生產的?用的什么料?多少天會變質?雖然不放心,但我們也只能將“問號”和燒雞一起咽下。
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審議《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草案)》(下稱《辦法(草案)》),新增加的內容有望讓燒雞的“出身”一目了然。
經過第一次審議后,《辦法(草案)》進行修改,在第二十條中增加了以下內容:“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有外包裝或者標簽,并標注產品名稱、配料、生產者、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基本信息。”
小作坊制造
應帶“出生證”
【動態】
小作坊概念重新予以明確
6月1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一審《辦法(草案)》時,本報以“‘九龍治水’能否管住小小羊肉串?”為題,對小作坊、小攤販的多頭和分頭管理提出疑問。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也提出類似的意見,應將小作坊和小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進一步細化,避免各部門推諉。
昨日提交的審議稿,吸納了這一意見,首先將小作坊的概念予以明確:原來是“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的食品加工”,修改為“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個體工商戶”。
【解讀】
小攤、夜市歸誰管,明確認定
那么,如何理清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呢?昨日,記者采訪了省工商局局長周春艷,她用非常簡單的語言劃清了這三個部門的職責分工。
周春艷說,不管是小作坊還是小攤販,都應到工商部門辦理個體營業執照,持證經營。這次小作坊的概念定義下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的職責就界定清楚了。簡單地說,有固定場所的,就是小作坊,屬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沒有固定場所的,就是流動小攤販,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不管是有什么樣的固定場所,只要從事餐飲的,就歸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管理。
那么,對于本報原來報道的同樣一個街上,同樣是賣羊肉串的,有的是加工,有的是銷售,到底歸誰管的問題,周春艷說,只要有固定場所,不管你是加工還是流通,都歸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
那么,夜市歸誰管?周春艷說,夜市現在都是相對固定的,工商部門都頒發有營業執照,是按餐飲業進行管理的,其食品安全的管理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的是在酒店外面放幾張桌子,有的沒有酒店的門面房,拉個餐車,擺放幾張桌子,但是其也是餐飲行業。
一個概念的明晰,九龍治水的界限就清晰了。
防止各部門推諉扯皮,制訂多項規定
小作坊被重新定義,就是因為怕監管部門推諉扯皮。此外,在規定細則上,常委會組成人員也進行了深入探討。
《辦法(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有固定店鋪的小餐飲店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張長森委員提出質疑:小餐飲店的概念是什么?概念模糊容易造成監管盲區。
《辦法(草案)》為防止監管部門互相扯皮,在第八條規定“相關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職責發生爭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定”。趙忠遠委員指出:目前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出現許多新的經營業態,比如網絡訂餐、網絡送餐、自帶食材商戶加工等,此類監管問題,也應由同級政府裁定。
【委員觀點】
賣紅薯的也要跑幾十里路
到縣里備案嗎?
修改后的《辦法(草案)》與備案有關的內容共有三處,分別為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于取得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規劃,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經營證明,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的備案責任”;第二十四條“取得經營地點后十五日內,流通類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類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衛媛峰委員指出:要求備案的內容,沒有上位法依據,對于絕大多數小作坊、小攤販的經營者來說,無疑人為地增加了他們的負擔,尤其是在農村地區,要他們跑上十幾里路,到縣里去備案,實在是太過麻煩。如果確實需要備案的話,她建議把備案告知的義務交給工商、質檢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他們互相通知。
衛媛峰的觀點得到了多數人的認同。張同立委員認為:賣個紅薯也得到縣里備案,這顯然不太可行。
一些規定讓攤販固定下來
這樣做可行嗎?
仔細閱讀修改后的《辦法(草案)》,您會發現將流動攤販固定下來的意圖十分明顯。例如第二十二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并公布臨時經營地點和時間,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擬從事的具體項目說明材料,向擬經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經營地點”。
張同立委員認為:現實中,很多攤販的特點就是流動,這樣的規定不可行。
毛引端委員提出: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經營場所固然很好,但小攤販的利潤恐怕連租金都不夠。(記者 鄭松波 實習生 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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