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出通知,根據我省物價增長水平等綜合因素,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調整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2011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調整標準
據了解,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其中傷殘津貼中,傷殘一級增250元,傷殘二級增240元,傷殘三級增230元,傷殘四級增220元,傷殘五級增200元,傷殘六級增170元。生活護理費,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1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85元。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配偶增110元(孤寡老人為140元),其他親屬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10元)。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補足最低標準
根據以上標準調整后,有關待遇仍達不到以下標準的,統一調整至以下標準:
傷殘津貼:每人每月1200元。
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 (孤寡老人為110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900元)。
8月底前發放到位
通知規定,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
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于2012年8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記者 辛曉青 實習生 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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