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旅館洗澡時,因電熱水器漏電,導致受害人李軍不幸觸電死亡。為此,其家人將旅館經營者及房主等人告上法庭。昨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旅館經營者張玲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5萬元。
事件
熱水器漏電,電死旅客
李軍家人訴稱,2011年6月1日,李軍到鄭州辦事,入住張玲經營的位于金水區的一都市村莊旅館。當晚,李在房間洗澡時觸電身亡。
李軍家人認為,張玲及其丈夫李林義經營的旅館沒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沒取得經營資格,而趙亮、趙天明作為房屋出租方,沒履行相關安全保護措施,對李軍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將4人訴至法院。
辯解
互相推諉,4被告均不愿擔責
對此,張玲辯稱,對熱水器漏電造成李軍觸電的事實沒異議,但沒有證據證明他的死是觸電造成,自己沒過錯。
李林義辯稱,他沒參與旅店的經營管理,不應承擔責任。
趙亮辯稱,自己不是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應列為共同被告。
趙天明辯稱,本案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張玲在明知私自安裝的熱水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情況下,仍讓李軍使用,直接責任方是張玲、電熱水器的安裝人以及熱水器廠家,自己對案件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對張玲及其丈夫私自安裝熱水器的情況一無所知,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結果
法院判決,旅館經營者賠2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張玲無證開旅館,安裝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熱水器,未加裝任何安全保護措施,也沒有任何警示,導致李軍不幸觸電身亡;李林義與張玲是夫妻關系,應對張玲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趙天明作為房東,對李軍的死亡沒有過錯,沒有法律強制規定出租房屋應強制性安裝漏電保護裝置,被告趙亮對李軍的死亡也沒過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趙天明、趙亮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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