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辦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地和外來人員均可申請
《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不得擅自裝修公租房
《辦法》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拖欠6個月房租,得騰退
在公租房的退出機制方面,《辦法》明確了3種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租房的,應當退回公租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是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繼續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
(據新華社電、住建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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