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布《公租房管理辦法》,規定長期閑置、拖欠租金一律退出
鄭州房管部門正起草保障房管理辦法草案,重點完善退出機制
核心提示
長期閑置公租房、拖欠公租房租金、續租條件不符……承租人出了這些岔子,對不起,一律退出公租房。昨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公租房的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鄭州市正在起草《鄭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草案),將經適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納入統一管理體系。在公租房管理方面,將研究住建部的《辦法》精神,重點完善公租房退出機制。
【租房者的擔心】 公租房被閑置,其他申請者租不上
任家習,23歲,剛從上海回到鄭州工作。“去年年底,鄭州市公租房報名登記時,我毫不猶豫報了名。現在,租房資格還在審核。”任家習說,他最擔心的事情,不是不通過審核,而是房源空置,造成分配不公。
他說,2011年,他在上海多次申請公租房,但是最終因為房源問題沒有住進公租房。他發現,部分承租人簽約后,實際并沒有進入居住。“因為合同上租期較長,一般為3年左右。”
任先生的擔心,不無道理。記者查詢相關新聞發現,上海、武漢等地頻頻爆出公租房出租后遭閑置問題。而2010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也并未對公租房閑置作出明確處罰規定。
【住建部的新規】 閑置半年、拖欠租金、不符續租條件的,一律收回
任先生的擔心,在國家層面上,終于給出解決方案。
昨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辦法》,對公租房的退出機制做了詳細的規定:長期閑置、拖欠租金、違法經營及續租條件不符等均被要求及時騰退。首先,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情形的,應當退回公租房。
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將給予按市場價格補交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其次,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租房;拒不騰退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騰退。
再次,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內騰退。
【鄭州版的回應】 正起草草案,完善公租房退出機制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到鄭州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告訴記者,房管部門正起草《鄭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草案),將經適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納入統一管理體系。住建部的《辦法》對鄭州市層面的立法,有顯著指導意義。
他說,住建部《辦法》是上位法,主要做出原則性規定。鄭州市起草的《辦法》是下位法,需要在不違背上位法原則的基礎上,制定更加有操作性的條款。《鄭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草案)預計年底前完成。因此,房管部門將仔細研究住建部《辦法》的精神,并進行認證調研,然后制定與之相符的、操作性強的具體條款。
據介紹,目前在公租房立法方面,鄭州市做得比較超前。2010年9月1日,即開始實施《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并與新公布的住建部《辦法》有很多相通之處。
據介紹,正在起草的《鄭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草案)中,將重點吸收住建部的《辦法》中關于公租房退出機制的精神,完善公租房退出機制。
【草案中的亮點】 租金要與承租者支付能力相符
“新制定的《鄭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草案)中有一個亮點,即公租房租金要與承租者支付能力相符。”鄭州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說。
根據鄭州市目前執行的收入標準,有資格申請公租房的個人,月收入應在2000元以下,若按市場價的70%確定租金,對承租者而言仍是較大負擔。為此,房管部門專門去武漢等城市考察,并結合鄭州實際進行調研,希望找到解決公租房租金問題的辦法。
該負責人說,目前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應對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控制在市場價租金水平的70%以內。在新制定的草案中,租金問題將著重考慮與承租者支付能力相符,讓符合條件的承租者,真正享受到保障房。
加快出臺省級公租房管理辦法
河南省商業經濟學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宋向清說,住建部、鄭州市的《辦法》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對公租房的申請條件、租金標準和退出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具有非常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但是,一個問題隨之暴露出來——河南省還沒有一個省級公租房管理辦法。
宋向清說,“十二五”期間,全省要開工建設57萬套公租房。未來,保障房建設將以公租房為主。所以,我省起草出臺省級公租房管理辦法,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記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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