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獲悉,我省政府正式印發了《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補充意見》,一系列細化規定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設定標準,一旦出現事故將按規定先行問責。
根據規定,今后,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數,下同)事故的,將立即停產(停工)整頓。省屬煤炭企業所屬礦井由省政府組織驗收,其他煤礦由省轄市政府組織驗收。
《意見》還規定,年生產能力15萬噸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較大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將由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由省轄市政府負責組織關閉,該礦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煤礦即使沒有發生事故,但存在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證照不全擅自組織生產,被責令停產停工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采、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及時督促整改等12種失職或者濫用職權行為時,同樣將對煤炭企業及其所屬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先行免職,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50人以上 特別重大事故
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對省轄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集團公司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免職,集團公司董事長停職檢查。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