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以后不得再生產白酒、乳制品
昨日上午,省政府法制辦主任陳紅瑜向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作關于《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說明。據悉,此次提請審議的《辦法(草案)》界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并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何界定小作坊和攤販?
記者在《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中看到,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都有了明確的界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的生產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個體工商戶。
食品攤販,包括流通食品和餐飲類食品攤販。流通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單位或個人。餐飲類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方和規定的時間內以烹飪方式現場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并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白酒、乳制品今后小作坊都不得生產
對于食品生產小作坊今后的經營范圍,此次《辦法(草案)》也有明確的規定,如白酒等特定的食品今后將不得再進行生產。
《辦法(草案)》規定,乳制品、白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高風險食品,及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并包含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都是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加工的食品。
對食品攤販,《辦法(草案)》也考慮到市民的實際需求,規定要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規劃,確定并公布臨時經營地點和時間,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生產違規最高罰2萬
按照《辦法(草案)》,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中,如發現生產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都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不合標準的食品和原料,并處以最高2萬元的罰款,嚴重的將停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食品攤販如在生產經營中未依法備案或生產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也將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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