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省政府獲悉,省政府下發了《河南省糧食經營企業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試行辦法》,在糧食價格變動較大時,由省政府決定啟動實施該辦法。該辦法將能有效防止游資炒作糧食。
根據規定,凡是在我省工商部門注冊的所有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和銷售的企業必須保持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在糧食市場供大于求、價格下跌幅度較大時,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不低于以下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具體為:從事糧食收購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20%,從事糧食加工的糧食經營企業的原料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糧油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15%,從事原糧銷售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從事成品糧銷售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15%。在新糧集中上市期間,從事糧食收購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25%。
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幅度較大時,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不高于以下最高庫存量的義務。具體為:從事糧食收購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30%,從事糧食加工的糧食經營企業的原料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糧油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從事原糧銷售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5%,從事成品糧銷售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新糧集中上市期間,從事糧食收購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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