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9月4日電 “驢友”相約爬山,一人不幸遇難,其他人無需擔責。由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判決的這起河南“驢友遇難第一案”日前正式生效。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鄭州驢友陳某在網上發帖約伴自助游,后又多次發帖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同年8月13日,15名被告與李某一起出發,開始自助游“太行拉練”。8月17日,途經山西省陵川縣古郊鄉馬武寨村“老荒”地段時,李某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生后,15名被告共向李某家屬捐贈了8000元的愛心款。
因不滿意同行驢友們支付的“安撫費用”,李某的親屬將同行的其他15名驢友告上法庭,索賠26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多次組織、參加戶外活動,對該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并自愿參加,說明其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僅履行了救助義務,而且又支付了愛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關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判決后,在法定上訴期內,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9月1日,此案判決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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