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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關系到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調整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調整: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系,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調整生育產假假期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還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從有利于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喂養的角度,《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規定》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明確產假期間生育津貼
關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規定》指出,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于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明確用人單位法律責任
《規定》將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體制由以前的原勞動行政部門一家調整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據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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