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日報訊(記者 王紅)社保機構該不該提供參保人員權益記錄?因醉酒導致傷亡能否申請工傷認定?……針對當下社會保險領域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予以明確解答,今后,失業人員主動放棄就業可停止發放其失業保險金。
一次繳滿15年可領養老金
按照規定,2011年7月1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延長繳費滿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長繳費滿5年后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一次性繳費按照當地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辦法執行。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按月均繳費基數與繳費時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
醉酒傷亡申請工傷須經查證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以及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查證屬實的,可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和工傷認定的證據。對有關單位弄虛作假、違法作出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不能作為認定是否醉酒的依據和工傷認定的證據。
個人權益記錄每年送達本人
按照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還可通過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未成年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應當寄送或通知其監護人。
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有效地址、手機號碼和電子郵箱之后,仍未收到個人權益記錄單的參保人員,可直接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拒不提供的,參保人員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主動放棄就業停發失業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培訓。對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或培訓服務的,應當認定其為主動放棄就業,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五項社保欠費分類對待
2011年7月1日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形成的欠費,應當盡快補繳。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補繳本金同時按照對應繳費年度的記賬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滯納金,利息以復利計算。
欠繳失業保險費,12月31日前補繳的,不再收取滯納金。12月31日前仍未補繳的,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補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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