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記者鄭松波
核心提示
每個正常的成年人都要勞動,可偏偏勞動領域的問題太多,黑中介、違法用工、拖欠工資、加班不付加班費等問題,不一而足。勞動者又往往處于弱勢,維權很難。
昨日,鄭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布《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從內容上看,這次的制定更加注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確定方式、最低工資發放比例、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加班工資和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情形的工資發放,還規定了用人單位欠薪報告制度和建設、交通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兩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實施重點監察等措施,有力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中介可以收保證金或服裝費嗎?
《意見稿》:不得扣押證件和索要勞動者財物
今年2月,來自桐柏縣的張某到鄭州務工,被一家中介以提供高薪工作為由,收取了1000元的中介費,連張收據都沒有,一個自稱是用人單位員工的人提出要繳納2000元的保證金和1000元的服裝費。由于沒有證據,發現被騙后,張某維權無門。類似的例子并不鮮見。
本次《意見稿》明確規定,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均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等費用,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索要財物。
同時還規定:市級人力資源中介服務組織經營場所使用面積80平方米以上,開辦資金50萬元以上,有3名以上具備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縣級人力資源中介服務組織經營場所使用面積50平方米以上,開辦資金30萬元以上,有2名以上具備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工作將近一年還沒簽合同?
《意見稿》: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須簽訂勞動合同
有些單位以見習、試用等名義,長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在某電視臺工作的王某就遇到了這種情形,他在電視臺已經工作了將近一年,但仍然處于試用期,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比較普遍的違法用工現象,甚至一些政府部門、國家企業事業單位也存在這種現象。
新《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試用期該有多長,不是用人單位說了算,而是勞動合同說了算。
什么時候簽訂合同?《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意見稿》規定,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六個月屆滿之日起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續的情形除外。
工作9年單位讓辭職再簽合同?
《意見稿》:單位不能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楊某在一家單位工作了9年多,今年1月份,單位突然要求他辭職,然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后來他才明白,新《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0年的,單位應該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這樣做,就是為了避免和他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這樣明顯對勞動者有失公平。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這種情形下,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都應該連續計算,包括:
強迫勞動者辭職后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通過關聯企業交替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同一單位工作的;通過注銷原單位、設立新單位的方式,將勞動者重新安排到新單位的;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規避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當然用人單位的權益同樣需要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在解除合同時,勞動者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小時工怎么計算加班費?
《意見稿》:每周工作時間超24小時要付加班費
每周工作5天,每天不超過8小時,是許多單位都在執行的工時制度。但在現實中,許多單位的工作性質決定了無法采用這一工時制度。
對此《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在這一用工形式下,如果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累計超過24小時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意見稿》還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要經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經營任務的完成。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實行計件工作的,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8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單位很多人拿最低工資怎么辦?
《意見稿》:30%以上職工拿最低工資,分配方案要改
你每個月都要從單位領工資,可你所在的單位是否向你講明過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呢?或許,許多單位根本就沒制定過這一制度。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工資分配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崗位工資分配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津貼、補貼分配方案;醫療期、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方案。
用人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職工人數占本單位職工總數30%以上的,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集體協商對工資分配方案予以修改完善。
加班費能計入最低工資嗎?
《意見稿》:不得將加班工資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許多人都有過加班的經歷,但是絕大多數人恐怕都不知道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依法按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得將加班工資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加班當月前12個月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平均月工資確定,實際工作時間未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無法確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按照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單位沒活干,工資咋計算?
《意見稿》:應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60%
假如因為單位停工,這個月勞動者只工作了半個月,工資如何計算呢?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也就是說,這種情形下,沒有工作滿一個月,也要按照一個月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提醒
如果您對這個條例有什么意見或建議,可在3月27日前向市政府法制辦反饋。聯系方式有:傳真:0371-67446680;電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訊地址:鄭州市中原西路233號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郵編:450006)。
名詞解釋
1.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2.工資支付周期:
是指工資支付日的間隔期,例如單位規定每月10日支付工資,從上月的11日至本月的10日即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