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妻子遭丈夫10年家暴,二胎流產!最后救了她的居然是一條微信)
法庭上,廈門一位妻子說:
遭遇丈夫10年“家暴”
10年“家暴”!
10年“家暴”!
(網絡圖片)
丈夫卻矢口否認說“沒有”
然后,這招厲害咯:
妻子亮出了微信記錄!
結果。。。
近日,廈門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離婚官司。女方起訴請求判決離婚,還亮出了與丈夫之間的微信記錄,證明自己確實屢遭丈夫的打罵↓↓↓
“打了十年越打越重!”
“哪對夫妻沒動過手?”
“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時候,
有想過我是誰?”
“打你是我的錯”
……
這些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了小薇(化名)婚姻生活的痛苦。
最終,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認定男方家暴的證據之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女方的離婚訴求。
她說“遭家暴”,他說“沒有打”
(網絡圖片)
在很多親友的眼中,小薇和阿勇(化名)的婚姻挺美滿。他們夫妻二人,結婚后生下一個兒子,在廈門一共有兩套房產。
但實際上,小薇的婚姻很痛苦。
她起訴說,婚后阿勇經常要她交代“戀愛史”,稍不滿意就打她罵她;前兩年她懷二胎時,他還一直追問“孩子是誰的”,用言語侮辱和刺激她,還不承擔家務,導致她身心痛苦而流產。
小薇認為,丈夫頻頻家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因此,她起訴要求離婚。
他們夫妻二人,在廈門一共有兩套房產。小薇說,丈夫存在過錯,應當少分財產。此外,小薇還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在法庭上,阿勇說“家暴不是事實”,他也不同意離婚,還說雙方仍有感情,只是“偶爾發生爭吵”。
微信記錄:男方承認,“打你是我的錯”
為證明自己確實受到家庭暴力,小薇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包括之前的報警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就醫記錄以及反家暴中心提供的證明。
在夫妻倆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打”這個字。
其中,小薇說:“打了十年越打越重!”“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時候,有想過我是誰?”
面對妻子的譴責,阿勇回復說:“打你是我的錯。”“哪對夫妻沒動過手?”
法院認定:男方實施家暴,要賠精神損失
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認為,本案中,雖然雙方對是否存在家暴有明顯分歧,但從小薇提交的證據來看,阿勇的辱罵、毆打并非偶發,也正是因他的多次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女方起訴離婚。
根據“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被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存在過錯,而且該過錯系導致婚姻關系解體的主要原因,所以被告依法應適當少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酌定小薇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60%,阿勇分得40%。
另外,小薇還有權利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家庭暴力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判決阿勇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因小薇與阿勇的孩子未滿10歲,考慮到阿勇難以照顧孩子,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認為,讓孩子隨母親生活更合適。
一審判決后,阿勇不服,已經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遭遇家暴,如何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法官提醒說,家庭暴力屬于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證據時,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毆打她之后寫下的悔過書;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居委會等部門進行調解的證據;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到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書及鑒定書;留存被打后的照片、錄影等資料;如果有目擊證人的,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取證人證言,孩子、親戚、鄰居等都可以作證。此外,當事人雙方的短信記錄、微信記錄、電話錄音,也都可以作為證據。
除了家暴
還有哪些情況下,
可以用微信記錄當證據呢?
舉兩個例子先——
1 微信記錄證明丈夫出軌!
微信記錄,不僅可以用于證明家暴,還能證明丈夫出軌?此前,思明區法院還審理過一起“微信作證”的官司,最終,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證明出軌的關鍵證據。
張女士和林先生都已經年過三十,七年前他們二人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就生下一個女兒。2015年10月,張女士從林先生的手機中發現“貓膩”。原來,林先生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頻繁聊天,通話記錄也顯示兩人常聯系。
妻子提供的微信記錄顯示,林先生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經沒有她了,一點也不愛她,活在這樣的家里,感覺好累。”
這些微信聊天內容顯示,林先生與婚外女子過從甚密,而且已超越正常同事關系。為此,夫妻雙方矛盾激化,最終導致妻子搬離共同住所,并起訴離婚。
法官分析了張女士與林先生的聊天記錄以及林先生與其他女子的聊天記錄,最終認定林先生“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離婚訴求。
2 微信作證儲戶追回70萬!
70萬元的轉賬,原告女儲戶說是“委托理財”,要求返還;被告銀行客戶經理卻說是“投資款”,投資無法收回,風險應當自擔。
海滄區法院也曾審理過這樣一起“委托理財”糾紛,雙方沒簽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記錄。最終,法院采納了微信記錄證據,判決認定70萬元轉賬屬于“委托理財”,要求被告人返還70萬元并支付利息。
原來,被告小龍是廈門一家銀行的客戶經理,他向劉女士推薦了一款“內部理財產品”,稱該理財產品利率最低按月5%計算。于是,劉女士向小龍轉賬70萬元。但劉女士轉賬之后,小龍一直沒有交付理財產品,又始終拒不還錢。
劉女士無奈之下,只好將小龍告上法庭。最終,海滄法院根據微信記錄等證據作出認定,判決要求被告小龍返還原告劉女士委托理財款項70萬元并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哪些情況下,微信能作證?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微信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三個前提條件:
1
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實名制認證,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
如何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對此,林敏輝說,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2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3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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