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單位損失,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入職時欺詐,用人單位該如何維權?今天上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勞動爭議案件典型案例,給出了上述問題的答案。
2012年5月31日,吳某持偽造愛國將領張學良系其曾祖父的臺屬證,冒充張學良曾孫,向貿易公司應聘辦公室主任,當日即被錄用。吳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辭職,其間,貿易公司未與吳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吳某訴請貿易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5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貿易公司支付吳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0萬余元。宣判后,貿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吳某用偽造證件,假冒張學良曾孫應聘工作,以致貿易公司作出錯誤的認識高薪錄用吳某,吳某的行為構成欺詐。因吳某的欺詐行為,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勞動合同無效,吳某主張兩倍工資,不應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表示,審判實踐中,對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時,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以外的勞動權益是否支持,爭議較大。此案通過兩倍工資性質(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應當簽訂而未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及誠信原則,綜合分析得出結論:由于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主張兩倍工資不予支持;進一步分析得出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以外的勞動權益,不予支持。
近日,為了逼迫妻子回家處理感情糾紛,家住漳州的吳某竟不顧后果在自家放火。事發當晚,住在漳州市區某小區的吳某喝完酒回家后與妻子黃某因感情糾紛發生口角。
近日一則拒付工資假裝失憶的新聞引發關注。當時,吳某一口咬定身上沒帶錢,張某等人擔心吳某再次逃脫,于是他們緊跟其后,并提出到其家里坐坐。聽說要到家里坐坐,不想付工錢的吳某隨即謊稱失憶,不知道家住在哪里,甚至躺在地上不肯起來。
泗陽男子吳某以“中國法制報道網”新聞工作人員名義,以報道地方政府負面新聞為要挾,先后多次向X縣、Y縣等地方政府敲詐勒索14000元。近日,經沭陽法院公開審理,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責令吳某退賠被害單位相應錢款。
王光與妻子吳某時常住在岳父吳某安家中,王光因上網、帶領孩子看病等瑣事與吳某發生爭吵,吳某提出離婚,王光受到岳父吳某安等人的規勸訓斥,王光便對其岳父吳某安、內弟吳某波心生怨恨,遂殘忍殺害二人。
近日,禹州市一名男子在某加油站加油時,誤入女廁,結果被誤認為是色狼打致輕傷,打人者吳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時下流行的微信“搖一搖”,讓魯山縣庫區鄉一女青年遭遇了上萬元損失。據魯山法院有關人員介紹,2015年7月,魯山縣庫區鄉女青年黃某通過手機微信“搖一搖”,與該縣趙村鎮25歲男青年吳某相識。
海口男子吳某入室實施搶劫、盜竊,近期,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去年10月21日凌晨4時許,吳某竄至海口西港椰韻小區,爬煤氣管道進入小區5樓某房李女士家中,盜走聯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iPhone6 Plus手機一部、小米手機一部。
近日,海南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蓄水池管理者盧某賠償吳某父母經濟損失167846.13元。事后,吳某父母以盧某管理蓄水池不當為由,將盧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盧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當民警向吳某詢問案情時,發現吳某的頭部的確受傷腫起一個大包,其又稱是三個壯漢用啤酒瓶子打傷。
記者呂婧 通訊員謝凱欣 戴家雄 陳嘯天 劉洪希 8月14日17時,東鳳鎮穗成天后宮閘頭處一汽車在行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墜入河涌,事件造成車上3人死亡,1人重傷昏迷,目前仍在醫院搶救。
50歲的徐女士在昌平一家無照經營的美容店紋唇時,被注射了成分不明的麻醉劑后因過敏性休克死亡。按紋唇步驟,吳某先是為徐女士外敷了麻醉藥品,同時詢問了徐女士的病史,徐女士說沒什么。
楊某交代,當時到了吳某住處,發現吳某不在,下樓時被狗咬了一口,他氣急敗壞地用手掐死這只狗。”就此,公訴人當庭反駁,楊某在偵查階段做了多次認罪供述,稱因感情糾紛準備殺死吳某再自殺。
州姜堰15歲少女小娟(化名)雖然智力發育遲緩,但已出落得亭亭玉立。因吳某家庭經濟條件差,無力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姜堰區檢察院啟動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對小娟和她的孩子實施援助。
“我不是真的想跳樓,只是想發個朋友圈逼她出來見面而已。5月3日傍晚,均安警方接到一男性短信報警,其聲稱要跳樓自殺,隨后該報警號碼一直處于關機狀態。經詢問,吳某是大良某學校教師,在與相戀6年的鄭小姐分手后,吳某還一直死纏爛打。
鎮江揚中開發區派出所抓獲一名涉嫌偽造國家證件的犯罪嫌疑人吳某。警方介紹,吳某在丹陽后巷中心街開了一家沙縣小吃店,生意還不錯,所以也準備在揚中永勝街上開一家沙縣小吃店,并租了店面開始準備裝修開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