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0月12日晚趙春華被警方帶走后,她擺射擊攤所用的三輪車就一直停放在狹窄的胡同里。新京報記者 孫瑞麗 攝
新京報訊 因所擺射擊攤上的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天津市51歲大媽趙春華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昨日,趙春華在看守所表示,不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北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趙春華的上訴案。
射擊攤上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
天津市河北區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趙春華在天津市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臺附近,擺設射擊攤位進行營利活動。
趙春華被抓是在2016年10月12日22時左右。判決書顯示,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據趙春華案相關鑒定書顯示,其涉案的6支槍形物能正常發射與之相匹配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BB彈,比動能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而公安部制定的槍支認定標準為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去年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趙春華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槍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一再表示,對于擺攤時用的“涉案槍支”,母親并不知道是法律意義上的槍,如果知道是槍根本不會去碰。
律師提交刑事上訴狀已獲法院受理
昨日下午,該案二審代理律師徐昕 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交趙春華案的“刑事上訴狀”,法院已經受理。
上訴狀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將玩具槍認定為槍支是錯誤的。另外,“上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上訴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另據新京報記者了解,趙春華被抓當天,共9家攤位因經營“槍形物”被警方查獲,13位攤主被警方抓獲,趙春華是其中之一。
知情人士介紹,趙春華一直沒有取保候審成功。10月底左右,其一審辯護律師曾向河北區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得到的答復是“超過5支槍,情節嚴重,不能取保候審”。
昨日,徐昕向河北區人民法院申請趙春華取保候審,法院表示一審已經結案,不受理趙春華取保候審。如果想要取保候審,需要向二審法院申請。不過,目前上訴狀還未到達二審法院。
講述
趙春華怕花錢曾想放棄上訴
昨日,在河北區看守所,趙春華在得知徐昕身份之后的第一句話是問:“北京的律師收多少錢。”
通過與趙春華對話,徐昕得知,趙春華此前一直沒有決定上訴。
“首先就是怕花錢。”徐昕說,趙春華最初一直追問徐昕上訴代理費,在確定徐昕為其提供的是法律援助之后才放心。
“她一直以來都非常省吃儉用,很少舍得為自己花錢。”趙春華親屬告訴新京報記者,進入看守所之前,趙居住在天津河北區一間臨時搭建的七八平米的出租屋內,月租金300多元,屋內只有一張床、一個桌子和一臺老式電視機。
據其親屬介紹,趙春華來自內蒙古,3年前來到天津,最初在一家工廠做飯。去年8月份剛以2000多元的價格從別人手中接過氣球射擊攤,這成為趙春華的唯一營生。經營兩個月,趙春華每個月能獲得2000多元的收入。
進入看守所兩個多月以來,其親屬共給她打過3800元錢,但是趙春華告訴徐昕,她直到現在才花了800多元。
“她說不想花錢了,小孩掙錢難。”徐昕說。
“怕沒有結果”是趙春華告訴徐昕最初不想上訴的第二個原因。進入看守所以來,曾有人對趙春華說“上訴可能性很低”,導致趙春華一直覺得自己的案子沒希望了。
“她最怕的是花錢上訴后,依然沒有結果。”徐昕表示。
昨日,在徐昕的幫助下,趙春華決定上訴。當日下午,河北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趙春華的上訴案。
焦點1
1.8焦耳/平方厘米有多大威力?
專家稱不會對皮膚有破損性傷害,乒乓球選手發球都比其威力大
按照公安部2010年出臺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有多大的威力?軍事專家朱江明向新京報記者解釋,這一標準的槍形物打到人身上,皮膚不會有破損性傷害,只有打到眼球上才會有傷害,“如果閉著眼睛也不會有傷害,眼皮是可以防彈的,基本上專業乒乓球選手發球都比這一標準威力大,業余選手扣球也會比該標準威力大。”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1.8焦耳/平方厘米是彈丸擊中人體最脆弱部位即眼睛受傷的臨界值。
公安部2001年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曾明確,對于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曾有研究稱,根據涉及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認定具有致傷力而鑒定為槍支的臨界點為16焦耳/平方厘米。朱江明稱,16焦耳/平方厘米意味著在射擊人體時能傷到皮膚以下的組織,造成所謂的皮外傷。
2010年出臺的規定將標準收緊,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為1.8焦耳/平方厘米。
焦點2
目前槍支鑒定標準是否過低?
專家認為標準太低,給孩子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
近年來,仿真槍、玩具槍被鑒定為真槍的案件頻出,在趙春華案之前,福建少年劉大蔚因購買20支仿真槍被判處無期徒刑,引發社會對槍支鑒定標準的關注。
朱江明認為,當前標準確實太低,導致的問題是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槍和真槍的界限,基本上槍狀物體都可以被鑒定為槍,“如果把真槍的界限定得太低,普通人會太容易犯罪,給小孩買把玩具槍都可能變成買賣槍械。”
上述業內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之所以制定這一標準,主要是為了加強對槍支的管理,其實管理仿真槍的目的不在于它能實際產生多大的殺傷力,而是因為我國是全面禁槍的國家,防止利用仿真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如犯罪分子拿著跟真槍相近的仿真槍實施搶劫等行為,老百姓槍支知識很少,不容易識別。
不過該人士也表示,目前規定的槍支鑒定標準確實較低,有修改的必要,同時要加強法律宣傳,讓更多民眾知道涉槍的相關規定,以免實踐中頻繁出現因不知情而購買玩具槍或仿真槍,最終獲刑的案例。
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認為,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僅相當于軍用槍支動能標準1/154。相應的,我國香港地區的“槍械”認定標準是內地的4倍,臺灣地區與日本的認定標準為內地的10多倍。
聲音
近年來因玩具槍或仿真槍獲刑的案件頻出,關于槍支鑒定標準的爭議很大,但有關部門并未修改標準,雖然判決合法,但是在合理性方面值得考慮。
未來該案的判決應該引起槍支鑒定標準制定者的重視,重新審視、修改標準或者采取相關措施,如果現在執行相關標準沒有問題,對標準不進行修改,應該把相關理由解釋清楚,這是政府說明理由的責任,相關部門應該重視,對標準進行再思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楊建順(記者 孫瑞麗 王夢遙)
2010年5月,越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國其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名成立,判處10年有期徒刑。2016年2月,王國其向廣州市中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要求支付32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3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7萬元。
而就在最近這兩天,鄭州東區會展中心的一處攤位上,就有人在售賣這種威力巨大的鋼珠槍。記者又接連轉了幾處,發現在會展中心售賣這種鋼珠槍的不止一家。無獨有偶,去年12月,鄭州一家屬院屢遭鋼珠襲擊,彈孔遍布居民樓,嚇得小區居民不敢出門。
” 2013年10月,王國其坐滿了廣州市中院再審判決的4年刑期,但由于該判決一直沒有核準生效,王國其以中止執行、取保候審的名義跨出韶關監獄的大門。
審判4次終獲無罪;已傾家蕩產。
” 2013年10月,王國其坐滿了廣州市中院再審判決的4年刑期,但由于該判決一直沒有核準生效,王國其以中止執行、取保候審的名義跨出韶關監獄的大門。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22日稱,已批捕兩起涉及包括5名在校大學生在內的走私武器、彈藥入境案件。而李某某等槍販收到氣槍鉛彈后則通過互聯網進行售賣,將氣槍和鉛彈通過快遞公司寄遞給全國各地的買家。
多次通過深圳口岸將涉案氣槍鉛彈帶回深圳,與槍販進行交接。
7月19日,經刑事技術鑒定,羅湖海關查獲的一批仿真槍,已達到槍支的認定標準,被確定為槍。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22日稱,已批捕兩起涉及包括5名在校大學生在內的走私武器、彈藥入境案件。而李某某等槍販收到氣槍鉛彈后則通過互聯網進行售賣,將氣槍和鉛彈通過快遞公司寄遞給全國各地的買家。
“雖然搶到的錢不多,但很過癮。”張倫富說。
紹興上虞崧廈鎮一加油站的小超市,突然沖進一個戴口罩、鴨舌帽的男子。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非制式槍支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廖某原任某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因涉嫌受賄罪被取保候審,為獲取立功表現,廖某教唆他人非法持有槍支被數罪并罰。2013年8月,被告人廖某為了獲取立功表現以減輕刑事處罰,請好友崔某找人持有槍支并由廖某檢舉,隨后崔某找到好友趙某幫忙。
澎湃新聞在某司法拍賣網站上看到,新縣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兩次拍賣了25支玩具槍,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某司法拍賣網站顯示,新縣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兩次拍賣了25支玩具槍,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
近日,葉某非法買賣槍支被從寬判緩刑的消息引發關注。劉行中想不通的是,為什么他的兒子劉大蔚因網購了24支仿真槍,就被判了無期。劉行中說,兒子解釋了很多遍,“就是一些做工精致的仿真槍,用來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