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無意中發現車門的漆重新做過,我們就上當了!”盡管官司贏了,家住武隆縣的李先生依然對經歷的購車陷阱難以釋懷,“4S店怎么能這么坑人呢?”
原來,李先生花24萬多元買了輛新越野車,還沒開到半天,就發現車門漆面有修復痕跡,找到銷售商被推諉,怒將銷售商告到法院,以銷售商欺詐為由要求退一賠三。近日,武隆縣法院一審判決這起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新《消法》)施行后汽車銷售商欺詐行為導致退一賠三(退車、賠償3倍車價)案件。
接車后發現有修復痕跡
2015年7月21日,李先生到武隆縣一家汽車4S店訂購一輛四驅越野車。雙方簽訂合同,約定裸車價格為240800元,總價279000元,包括代辦上戶手續費、購置稅、保險費。李先生在7天內支付了全部購車款。
同年9月1日,李先生趕到銷售商處將新車開走。幾小時后,李先生無意中發現新車右前門漆面有修復痕跡,他馬上將車開回銷售商的店里討說法。
銷售商立即組織售后人員檢測,確認車輛右前門確實存在漆面修復痕跡。由于沒有得到滿意答復,9月16日,李先生向武隆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3倍賠償損失722400元。
法院審理查明,李先生購買的車型緊俏,重慶這家汽車銷售公司沒有存貨,輾轉聯系到北京一家公司,北京這家公司聯系到安徽合肥某4S店有一輛現車,運送到重慶。
確認新車做過漆面修復后,重慶這家公司當即與北京公司聯系,這才得知合肥某4S店所屬公司將車交付給物流公司之前,做過漆面修復。由于重慶公司已經將車款支付給合肥某公司,李先生于是將合肥某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判經銷商退一賠三
據了解,PDI檢測是一項售前檢測證明,是新車在交車前必須通過的檢查。
法院調查發現,爭議車輛去年2月7日經過PDI檢測,當時沒有漆面擦碰的記錄。法院據此推斷,漆面修復行為發生在李先生接車之前。
此外,去年8月26日,合肥某公司在交付車輛時,沒有按照規定流程履行相應的審查義務,存在故意規避行為。重慶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對此并不知情。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合肥某公司作為4S店的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無瑕疵車輛。根據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合肥某公司退還李先生購車款240800元,并賠償李先生購車損失722400元;重慶某公司退還李先生支付的購置稅、上戶費用、保險費用等38200元。
商家構成欺詐 退一賠三懲罰
該案承辦法官稱,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消法》,對商家欺詐的懲罰性賠償由退一賠一變為退一賠三。
與新《消法》配套的規章《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詳細列舉了經營者不得有的21種屬于欺詐的不法行為。
該辦法對欺詐行為的認定采取兩種原則:一種是主觀認定原則,即認定欺詐的前提是先要認定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涉及6種情形;另一種是客觀認定原則,認定欺詐無須認定經營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涉及15種情形,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本案這次判決中,根據相關證據認定消費者所購買的所謂新車曾經維修過,最終認定銷售商隱瞞重大相關事實,構成銷售欺詐,判決退一賠三,這一判決結果從法理上來說,遵循的是懲罰性賠償原理。
我國法律引入懲罰性賠償經過了激烈爭論和長時間考量。通過這一案例,這一法律精神又一次得到體現。這一法律規定在社會經濟秩序上的積極意義,需要長時期在實踐中觀察和總結。
有一點是肯定的,我們既呼吁所有在汽車消費中受到不公平不合法對待的消費者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要指出懲罰性賠償的立法本意是希望維權訴訟更少,而絕不是更多;是希望商家通過誠信經營發展得更好,而絕不是一棍子打死,但這一點又必須通過所有市場主體依法自律來實現。
法官提醒,買車用車過程中,有什么懷疑、不滿,爆發了糾紛,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應當搜集有效證據,走法律程序。不要動輒沖突、堵門、拉橫幅,甚至打砸、流血。何況,退一賠三最近接二連三的判例表明,商家已經被震懾。
想獲三倍賠償 注意收集證據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孫遠強律師介紹,由于汽車銷售模式的特殊性,以及標的額較高,消費者要求加倍賠償,尤其是要求3倍賠償的案例還比較少,大多數還是通過修退換的方式解決。
但是,這不等于說汽車領域是新《消法》施行的空白地帶。通過這一案例可以看到,只要消費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積極主動收集有效證據,仍然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孫遠強提醒消費者,如果發現買的新車原來是重新噴過漆,是以舊整新的,購車的發票時間、地點、車款就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現在很多是故障車或者事故車,這就需要第三方,如交警部門的記錄,形成有力證據。
路試車當新車
車商退一賠三
2014年1月6日,永川區張先生買了輛新車,提車回家后卻發現這是輛“路試車”(即靜態展車),自己無法享受售后三包等服務,為此起訴。永川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售車合同,車商返還張先生購車款24萬余元,并賠償三倍損失共計72萬余元,也就是退一賠三。(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陳兆敏)
中消協日前在“攜手共治暢享消費”座談會上公布了“購買1元商品被欺詐消費者按新《消法》獲賠501元”等10起典型案例。經消協工作人員耐心講解,商家同意按新《消法》規定進行賠償,支付消費者全部醫藥費,另外再賠付消費者誤工費1000元。
2014年6月19日,青海省多家企業在青海省消費者協會的牽頭召集下,共同簽署了《青海省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自律公約》,承諾自覺履行新《消法》規定的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依法經營。
劉敏解讀了新消法實施以來投訴趨勢的變化。一方面,2014年互聯網服務的投訴率從原來的第四位升到第二位,網絡購物投訴量在整個服務投訴業中遙遙領先。
《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提醒】因退貨、更換、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解讀】新《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
《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消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解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昨天,省消協盤點新《消法》施行半年情況。 【點評】新《消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
想到新《消法》中有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條款,賈先生于是便找到南京市消費者協會尋求援助。維權過程:南京市消協工作人員也表示很為難,因為對于所謂的不宜退貨商品的定義新消法并沒有具體條款。
《消法》規定: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經營者應履行更換、修理乃至退貨的義務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國內明星名人因涉嫌產品虛假代言被曝光的,近年來可謂不計其數,趙本山、唐國強、葛優、鞏俐、范偉、王剛、張鐵林、侯耀華等大牌都一一中槍過。至于因此被訴至法院的,也不在少數。
3月15日起,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新“消法”)開始實施,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更全面,投訴也多了起來。新“消法”實施以來(3月15日至4月8日),受理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共計20095件,同比上升8.51%;其中投訴4484件,較去年同期上升89.20%。
3月15日起,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新“消法”)開始實施,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更全面,投訴也多了起來。新“消法”實施以來(3月15日至4月8日),受理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共計20095件,同比上升8.51%;其中投訴4484件,較去年同期上升89.20%。
據媒體報道,新《消法》實施一個月后,武漢、長沙、西安等地的餐飲業仍然在收取餐位費、包房費、消毒餐具費。2012年3月14日,鄭州市民李英杰和朋友在鄭州市一家名為“香粥世家”的飯店吃飯,結賬時店方收取了2元消毒餐具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