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上夫妻之名,是否就應不分你我,無論財產與債務,兩人都必須“對半分”?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產生的債務,能否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一男子離婚前欠下28萬元,并一直隱瞞妻子直到離婚,債權人主張只要是夫妻,債務就應共同償還,要求借債人和其前妻一起償還28萬元借款,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理后不予支持。
男子彭某因游手好閑開始染上賭癮,向李某借了28萬元肆意賭博。李某多次催收彭某仍無力償還借款,2013年7月11日,李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把彭某及彭某前妻畢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筆債務為彭某與畢某夫妻共同債務,畢某承擔連帶責任,并要求查封畢某的一套房產。
庭審時,畢某堅決表明雙方已離婚數年,不同意幫彭某還款,又稱完全不認識債權人李某,也不知道這筆借款的存在,直到法院通知開庭才知道這筆欠款的存在,“我倆在離婚時已經談清楚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彭某也承認28萬元欠款與我沒有關系。”彭某坦白,28萬元欠款是賭債,不是借款。
彭某回憶,28萬元欠款是在李某開設的賭場中輸給李某的,當初李某要求寫《現金借條》時,已經清楚告知李某他沒錢償還,對于借條上寫的“因生意周轉困難”的借款原因,彭某則反駁:“我是沒有職業的,不存在因生意周轉借款。”彭某認為,寫下欠條后,李某因此多次催收無果,才把目光轉移到自己的前妻畢某身上,要求畢某替彭某還款。
花都區法院審理認為,按照《中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也就是說,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欠下的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本案中,由于《現金借條》中僅有彭某一人簽名,其前妻畢某也不承認欠款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李某不能舉證證實此借款是彭某與畢某夫妻合意借款,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又不能提供其與彭某有生意來往的相關憑證,因此李某認為債務是彭某與畢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證據不足。
最后花都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求,判令該筆債務為彭某的個人債務。判決后,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債權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經辦法官指出,債權人作為出借方,其在出借款項之前相對于債務人而言具有優勢地位,可以審查借款的用途、債務人償債能力、借款是否夫妻雙方的合意等等,如債權人意欲夫妻雙方共同承責,完全可以要求夫妻雙方達成償債合意,否則可以拒絕出借款項以規避自身風險。因此,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風險應當有一定的注意義務。(記者 凌越 通訊員 周藝 黎智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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