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內抽出38厘米長的鋼絲,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遂根據種種跡象將懷疑的目標鎖定在為其做過全麻手術的蘭大二院。經過司法鑒定后,王女士認為蘭大二院存在過錯,請求法院判賠各類損失31.4萬元。城關區法院對該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審理后,以王女士證據不足,駁回其訴求。宣判后,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7月22日,記者從蘭州中院獲悉,目前該案已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件:38厘米鋼絲殘留體內
2010年7月12日,王女士因右蝶骨嵴腦膜瘤,從蘭州石化醫院轉至蘭大二院神經外科治療。經檢查確診后,蘭醫二院于7月16日成功為其做了全麻下行蝶骨嵴腦膜瘤切除術。但出院后,王女士經常頭疼、腰疼、全身不適,臥床在家。2012年5月上旬,王女士突然發現脊尾骨處露出2厘米的鋼絲,遂忍痛抽取,發現鋼絲長達38厘米。2013年4月11日,王女士在蘭州石化醫院檢查時,X線影像診斷報告顯示其下胸及上腹部可見兩條金屬絲樣高密度影。同年5月15日,解放軍第一醫院也給出“心房及房緣、下腔靜脈等有金屬影”。之后,王女士在西固區衛生局復印新農合報銷資料時發現蘭大二院提供的收費明細中,有雙腔靜脈導管(7F-20cm)一根,雙腔靜脈導管(慧爾)一根的費用。王女士遂懷疑其體內金屬絲為蘭大二院所為,便找到該院討要說法。蘭大二院答復王女士,先盡快就醫處理體內金屬異物,醫療爭議部分待相關鑒定結果明確后再行處理。為了盡快解除病痛,王女士于5月20日前往蘭州軍區蘭州總醫院欲通過介入手術將體內金屬異物取出,但經過多次努力未成功。
鑒定:異物存留過錯不能確定為蘭大二院所為
之后,王女士便委托甘肅仁龍司法物證鑒定所確定其體內殘存鋼絲異物與醫方的醫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方是否存在過錯。鑒定結果表明,王女士右心房及下腔靜脈金屬異物存留與蘭大二院手術治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蘭大二院手術過程中,由于異物存留存在過錯。據此,王女士認為,由于蘭大二院的過錯醫療行為,造成其體內金屬異物存留,遂要求判令蘭大二院賠償醫療費等各種損失31.4萬元。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蘭大二院對王女士的鑒定結果提出異議并向法庭遞交了鑒定申請。法院委托蘭州醫學會于2014年3月19日組織專家鑒定組重新鑒定,結果為“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審:以“醫療事故鑒定書”為依據駁回原告訴求
城關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在蘭大二院進行全麻下行蝶骨嵴腦膜瘤切除手術,手術中只有深靜脈置管所用雙腔靜脈導管(7F-20cm)中有金屬絲,但該導絲是螺旋狀,與王女士體內留存的78cm光面導絲在形狀、長度及材質上完全不符。住院費用中出現的雙腔導管(慧爾)是氣管軟管,內部不含金屬導絲。因此,王女士體內存留的金屬絲無證據證明是蘭大二院醫療事故所致。對王女士委托的司法鑒定結果,屬于單方委托,法院不予認定;對雙方同意委托蘭州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符合法律規定,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據此,法院一審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王女士認為本案的案由是“醫療人身損害”而不是醫療事故,所以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另外,在醫療事故鑒定書中,認定王女士體內有金屬絲殘留為醫療行為所致。雖然現有材料不能確認是在蘭大二院診療過程中所致,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蘭大二院的醫療損害責任。據此,王女士以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為由,請求應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記者 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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