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著名高校學生食堂原保管員余某在負責飯卡充值期間,利用系統漏洞私自截留充值款約9.4萬元。日前,海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余某作為某高校后勤中心聘用的食堂管理員,平日負責管理學生飯卡的充值、掛失等工作,并負責每周將收取的現金結算給財務人員。食堂的充值方式為用POS機充值,一天,余某發現用電腦主機進行充值,飯卡管理系統并不顯示增值數額。利用這個漏洞,從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余某截留、侵吞充值款約9.4萬元,而扣留的錢用于他和女朋友的日常消費。2012年7月,學校發現食堂經營虧損、日常流水與充值總額存在差距,由此展開調查。調查中,余某主動交代截留錢款的事情并將充值款返還給學校,后余某主動到檢察院自首并接受調查。
庭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構成貪污罪,而余某也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審理,法院最終作出判決,以貪污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法官釋法
身份問題是焦點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本案核心問題是余某的身份問題,其行為究竟屬于貪污還是職務侵占,這兩個罪名在量刑上存在較大差別。貪污罪的主體除了大家熟知的官員外,有一類主體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本案中,高校屬國有事業單位,余某受聘于高校后勤中心,負責經手、管理學校食堂充值款,并每周與財務中心進行交接,屬于法律規定的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故其系貪污罪的主體。同時法官表示,偷拿單位錢款是一種嚴重的不法甚至犯罪行為,事后退賠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并不影響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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