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13日,何朝斌、趙國旭涉嫌走私武器、彈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非法買賣槍支一案在廣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是疏忽僥幸還是主觀故意?
據檢方指控,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間,何朝斌以博強工具(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先后在汕頭、普寧等地采購仿真槍16批,并以包柜的形式委托趙國旭報關出口。趙國旭安排他人將貨物運輸至黃埔烏沖碼頭,并通過廣州朝海報關行將上述貨品偽報成體育用品等品名報關出口,其中一柜在2012年11月被黃埔老港海關現場查獲,繳獲槍型物品共計12691件支。另外,在已走私出口的貨柜中繳獲仿真槍一支,經廣東省公安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有388支的槍口比動能大于1.8J/c ,為自制氣步槍,具備槍支性能,其余12304支為仿真槍。
何朝斌在法庭上辯稱,美國客戶用郵件把貨物的圖片發給他,說是玩具槍,他就沒想那么多,一直認為涉案的這一批槍支就是玩具槍。從采購到委托出口的過程中他也從沒有看到過那批槍支。自己也不清楚玩具槍、仿真槍、氣槍的區別,對槍支認定的標準也是在落案后看到槍支鑒定書才知道的,并表示如果知道是仿真槍也不會做這種業務了。
而趙國旭稱,自己對偽報貨物品名一事并不知情。何朝斌跟他說貨物是塑料玩具槍,他就只是將裝箱單從何朝斌手里原封未動地交給朝海報關行。他在報關過程中,所做的也僅僅是接單,把單交給操作部,其余的事項他一概沒有負責。他表示也從來沒見過那批涉案的槍支實物。
現行槍支認定標準不合理?
公訴人稱,何朝斌之前的筆錄已經表明,何朝斌在偵查階段已穩定地多次供述自己已明知走私貨物為仿真槍的事實。公安部已有明確的認定仿真槍的標準符合,即槍口比動能大于1.68J/c ,小于1.88J/c ,與制式槍支外形相似接近。何朝斌從2009年開始走私此類貨品,共完成20多單,對于貨物不能郵寄等細節、美國的槍支管理的細節都說得十分具體,主觀上完全可以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另外貨物在報關時,趙國旭沒有要合同和發票,何朝斌也沒有給。說明二人主觀意識上已經意識到這是槍支,不存在不知情的問題。
何朝斌的辯護律師丁一元當庭提出了一份材料作為證據,材料包括三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以往的涉及槍支認定的案件的生效判決書。辯護人認為,在這幾起案件中,涉案槍支的槍口比動能與本案接近,但廣州中級法院并沒有將與本案相似的槍狀物被認定為槍支,希望法庭將這幾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作為參考。槍口比動能小于10J/c 的槍支不具備穿透皮膚的殺傷力,公安部現行的槍支認定標準中,槍口比動能由16J/c 降至1.6J/c 是沒有法律和科學依據的。
法庭沒有當庭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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