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 獨生子小張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實習時,在承租房屋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親屬隨后將學校訴至順義法院,索賠28萬余元。
原告張先生、廖女士訴稱,獨子小張是成都某中專學校學生。
2012年5月,小張被指派到北京某工廠實習,從事汽車底盤制作工作。2013年1月4日,小張不幸在承租房屋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兩名原告認為,由于學校對實習場所疏于管理,未能發現安全隱患,未給小張必要的監督、指導和保護,致小張在承租房屋內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學校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半的責任。
被告學校辯稱,小張系成年人,不同意賠償。
經查,小張出事的房屋系農戶楊某出租,其并無合法經營資格,事故原因是楊某使用煤爐烘烤墻壁,致使二氧化碳通過屋內石膏板縫隙和隔斷墻縫隙進入小張屋內。
審理中,楊某與兩名原告達成和解,楊某一次性賠償14萬元。小張父母后又拿到了保險金10萬元。
經法庭主持,雙方最終達成調解,被告在原有賠償了3萬元喪葬費外,再補償1萬元。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