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網絡紅人芙蓉姐姐,因在一篇名為《芙蓉姐姐在〈梁山豪杰〉的第二春》的文章中被稱“未婚生子”,并被曝光了一組昔日與“芙蓉姐夫”的情侶照,遂以侵犯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為由將文章的創作者圣天龍公司和轉載文章的網站速途公司共同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圣天龍公司與速途公司構成侵權。
史某(即芙蓉姐姐)起訴稱,圣天龍公司創作的文章是為其開發的游戲產品《梁山豪杰》所做的宣傳,文章內容稱其“未婚生子”,并以她本人的婚姻狀況、情感生活等內容宣傳該游戲產品。速途公司經營管理的速途網轉載了該文章。
史某認為,圣天龍公司未經其同意就使用了其姓名、照片,并使用“第二春”等詞語虛構捏造事實進行游戲宣傳,侵犯了其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兩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要求公開澄清事實、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萬元。
圣天龍公司否認創作了該文章,并稱游戲產品也是由寧波圣天龍公司開發,掛在其名下的,因此其未實施侵權行為。速途公司則稱速途網只是從其他門戶網站中轉載了該文章,且未對游戲進行推廣,沒有主觀過錯。文章所用照片可在網絡上搜索獲得,內容都是在網絡上廣為散布的信息,未對史某造成損害結果。且該網站在得知史某起訴后,已刪除了涉案文章,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圣天龍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史某同意便在文章中使用了其照片,侵犯了史某的肖像權。且文章中提到的史某未婚生子的信息不具有真實性,應視為其捏造事實對史某進行誹謗,侵犯了史某的名譽權。速途公司作為轉載者理應對文章中明顯具有負面性的事實嚴格審核。速途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應認定為對史某名譽權的侵犯。法院判決圣天龍公司賠償5萬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速途公司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記者孫思婭)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