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在公交車上搶座位,就大打出手致人重傷——近日被告人王峰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寶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5月30日晚上8點不到時,公司保安王峰下班回家,在翔殷路國和路站乘上一輛812路公交車。此時車上還有空位,他正準備在一個雙人位坐下,突然從后面竄上來一位年近六旬的男子并坐下,同時搶占了另一個座位招呼一女士過來坐。王峰感到很氣憤,便毫不客氣地坐在該男子身邊,該男子與之爭吵起來:“年輕人怎么與老人搶座位?”一路上,該男子一邊接電話,一邊還與王峰爭吵。車到了共和新路保德路站,該男子準備下車時,突然伸手打了王峰一個耳光。眼疾手快的王峰一把將他抓住,一手揪住對方的頭發,將他摁下,一手用拳毆打對方的頭面部,致其滿臉是血。車在下一站停下,該男子下車后,身旁女士發現其眼睛被打傷,要求王峰下車解決并報警。經鑒定,該男子左眼球破裂,構成重傷。
庭審中,辯護人認為王峰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峰在被害人對其毆打后實施的反擊報復行為不符合防衛過當的法律特征,但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人的罪責,遂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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