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發布“狼牙山五壯士”欺壓當地村民微博的男子張廣紅,因不服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就該事件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本報8月31日曾報道),將該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越秀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
今年8月27日0時15分,張廣紅在新浪微博上發布一條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用槍欺壓當地村民等內容的微博,該微博后被轉發2500余次,評論達300余條。8月29日,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拘傳張廣紅,并于8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發布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謠言,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七日、收繳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臺。張廣紅對該處罰決定不服,于11月13日向越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返還筆記本電腦,并索賠688元。
昨日的公開審理過程中,原告張廣紅稱被告以其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對其行政處罰沒有事實依據,該博文是源自“老師袁騰飛”的微博,不是他本人的原創微博,且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發布的內容是不真實的、社會公共秩序因該微博而混亂。原告律師就史實的真實性向公安局代理人提出一連串問題,質疑稱:“公安是不是根據小學生課本來認定事實?”
“‘狼牙山五壯士’的歷史事跡深入人心膾炙人口,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廣州公安部門答辯稱,并稱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證據顯示張廣紅利用其本人的新浪微博和騰訊微博,發布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與眾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的歷史事實不符,在網絡上造成不良影響。
此外,原告律師還表示,公安部門在行政拘留張廣紅時,未通知其家屬,不符合法定程序。公安部門則回應,已通過郵件快遞方式通知,但當庭未出示郵件的簽收證明。
庭審中,律師全程為坐在原告席上的張廣紅答辯,后者唯一一次開口是在最后陳述時,說了一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庭審內容
原告:博文不是我本人的原創微博,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內容是不真實的、社會公共秩序因該微博而混亂。公安是不是根據小學生課本來認定事實?
被告(廣州公安部門):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證據顯示原告利用其本人的新浪微博和騰訊微博,發布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帖子,歪曲革命先烈的形象,與眾所周知的“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的歷史事實不符,在網絡上造成不良影響。(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岳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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