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婦結婚13年后分道揚鑣,妻子要求分割共同財產。10月16日,蘭州中院終審判決,房產是丈夫戴先生婚前財產不予分割,雙方購買的墓地及部分家電歸妻子王女士所有。
1999年8月,離異的王女士與喪偶的戴先生相識后結為夫妻。婚后,王女士搬到戴先生的房子里共同生活。雖然是半路夫妻,但婚后感情還不錯。直到2012年5月,王女士發現,丈夫打算賣掉老家的宅院,把錢給前妻的兒子時,雙方爆發了矛盾,最終走上了離婚的道路。王女士一紙訴狀將戴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二人離婚的同時,還要求分割現居住房屋及一處墓地。
城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二人現居住的房屋是戴先生婚前財產,該房屋是戴先生1995年購買的單位福利房,現擁有百分之百的產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們在臨洮縣購買的墓地是由王女士出資購買的,據此判決房產歸戴先生所有,墓地及部分家電歸王女士所有。一審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訴。(記者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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