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南京玄武區某派出所的一輔警,以購票人的身份打電話給票販,約在新街口交易。同時該派出所安排民警將票販現場抓獲拘留9日。票販小王認為這是釣魚執法,把該派出所所屬的玄武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購票男子是輔警 女票販告警方釣魚執法
據小王的辯護律師江蘇蘇延律師事務所蔡敏介紹,去年24歲的小王大學畢業,和兩個在地鐵公司工作的朋友小楊小李合計賣一點充值發票。
2012年5月5日,小王接到一個男子的電話,稱想購買400張50元面額的發票,出售價是每張1元。小王與朋友小楊當晚8點左右在新街口與該男子見面交易,此時突然出現幾名民警,將3人抓獲。警方認為,小王非法出售發票,對其作出拘留9天的行政處罰。
一次偶然機會,小王在派出所接受訊問時,突然發現當初跟她交易的男子就在派出所工作。側面打聽得知男子姓黃,是該派出所的一名輔警,小王頓覺自己被抓是派出所的一次釣魚執法,就把這家派出所上屬的玄武分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并且賠償違法拘留9天的1463.85元國家賠償費。
庭審交鋒 是否“釣魚執法”
女票販
是派出所授意輔警購票、導演誘捕
昨天下午,玄武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蔡律師稱該派出所發現網上出售發票的線索后,就安排所里的輔警黃某買發票然后抓獲三人,但這些都是派出所導演出來的。“刑訴法和行政處罰法并沒有賦予公安在偵查調查非法出售發票違法行為時可以使用誘惑偵查的手段”,蔡律師稱。
被誘捕的事實不能作為違法證據
“如果僅僅是網上發帖,而沒有黃某誘導,小王根本就不可能賣這次票”。蔡律師稱即便小王有這種企圖,不代表有違法行為,最終是在輔警的引誘下才產生違法事實。她稱這完全是派出所為了達到處罰的目的,利用這一點,違法取證釣魚執法。“而被誘捕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此外,她介紹,當天小王拿出400張發票,黃某拿出400元錢,還沒交易時,就被民警控制了。她稱,公安部門處罰所依據的事實都不存在。
警方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我違法
此外,玄武分局在給小王的行政處罰中認定,“2011年11月到2012年5月,小李多次向小王和小楊提供南京交通充值發票,后兩人出售后非法獲利對半分成”。蔡律師認為,這個說法缺乏證據。“警方沒有查清任何一個發票的買受人,沒有查獲任何一起案件物證,僅憑小王前后不一的供述,無法認定”。
警方
輔警是工作之余,作為群眾舉報
玄武分局證實,黃某確實是該派出所的一名輔警。“他是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但工作之余也是普通群眾的一員,任何一名群眾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舉報,并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玄武分局辯稱,黃某是在工作之余,看到網上出售發票的信息,向派出所舉報,然后協助抓獲小王的。黃某的問詢筆錄也稱在西祠網上看到信息,向派出所民警報告,民警要求其配合抓獲賣發票的人。玄武分局認為,不存在釣魚執法的問題。
票販本就有犯罪意圖,非警方誘導
而且玄武分局認為,是不是釣魚執法,主要看主觀上是否有明顯犯罪的故意。小王在被抓獲之前,實際上就以為是在跟真正的買家談,這種犯意是原來固有的,不是輔警引誘出來的。“即便不是黃某,換另一個人買票,她還是會前往交易”。
票販發帖及口供可作為處罰依據
由于原告律師指出,行政處罰中認定“原告出售發票并非法獲利對半分成”的說法缺乏證據。對此,玄武分局稱買賣發票具有隱蔽性,的確沒有取得在此期間的違法犯罪事實。警方已經掌握的證據是,小王發帖找買家、此次抓獲的事實以及小王等人的口供,并認為這些已經能構成對小王行政處罰的基礎。
律師:是否釣魚執法 關鍵是有無犯意
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任忠敏解釋,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是釣魚執法,最關鍵的是是否引誘犯意,也就是從“不做”到“想做”的引誘。此案中,如果警方已掌握的證據,能證明小王有犯意,此行為可能不能夠得上釣魚執法。警方所掌握的小王在網上發的帖子,若真實有效就可作為證據。
原告2點質疑
1、晚7點多的筆錄講到當晚8點的事情?
蔡律師還稱,派出所對小楊、在地鐵工作的小李以及黃某的訊問筆錄存在多處造假。黃某的詢問筆錄中,“詢問時間是18:55到19:50,但黃某在里面卻講到晚上8點的民警抓獲現場的事情”。蔡律師認為,很顯然這份筆錄是偽造的。她還指出,對小楊的訊問筆錄的時間是第二天下午1點多到2點多,記錄人為民警毛某。在此時間段,對小李訊問的記錄人也是毛某。“同一個人怎么可能在相同時間,訊問兩個人?”
玄武分局承認,對黃某做的詢問筆錄是事后補的,但筆錄內容真實。關于小楊與小李問詢筆錄時間上交叉,玄武分局解釋,基層派出所人力都有限,而訊問室彼此臨著。民警毛某訊問楊某時,她不愿開口,在讓其沉思的時間,毛某會到隔壁訊問小李。
2、400元贓款哪兒去了?
在庭審上,蔡律師稱400元的贓款下落不明。她認為,按正常的程序,贓款應該收繳,而不是還給黃某,這只能證明400元錢是釣魚執法的“道具”。
玄武分局稱,“贓款”是舉報群眾所有,所以沒扣押,還給黃某了。
由于案情復雜,昨天并未當庭判決。主審法官表示待合議庭合議后,擇日宣判。
(通訊員 玄妍 揚子晚報記者 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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