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于英生原工作單位。在身陷“殺妻”案前,于英生曾掛職蚌埠市東市區(現龍子湖區)的區長助理。 圖/CFP
□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之妻韓露在家中遇害。經蚌埠市公安機關偵查、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于英生無期徒刑。
□對“殺妻”罪名,于英生一直堅稱自己是清白的,他先后多次向安徽省高院、省檢察院提出申訴。
□17年后,于英生最終卸下“殺妻”罪名: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判其無罪。
2013年8月13日,于英生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無罪,那一刻,背負了17年“殺妻”罪名的于英生泣不成聲。
從當年的意氣風發,到如今的滿頭華發、疾病纏身,這17年,于英生失去了太多。陪他上訪的老父于道欣已去世,孩子則一直由妻子的母親照看。對“殺妻”罪名,他從未放棄申訴,從一審開始,他就一直堅稱自己是清白的。
過去,我國重大冤案的被發現主要因循了兩條路徑:一是“亡者歸來”型,比如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趙作海案;二是“真兇再現”型,如云南杜培武案、浙江叔侄冤案。然而,無論是“亡者歸來”還是“真兇再現”,這類能夠絕對洗脫當事人作案嫌疑的事件,發生的概率畢竟小之又小。而更多冤案中的當事人由于無法百分之百地洗清自己的嫌疑,不得不繼續陷身牢獄之災。安徽省高院對“于英生案”的最終認定,卻指出了另一條主動糾錯的路徑:“疑罪從無”。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首個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意見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做出重申性規定,對于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決。此舉對于我國冤假錯案的預防,無疑具有標志性的意義。
漫漫申訴路
“殺妻案”發生于1996年的隆冬。
12月2日中午,蚌埠市公安局110報警指揮中心接到于英生報案稱:家中被盜、妻子韓露死亡。公安人員隨即趕到現場進行勘查。根據現場勘查及調查,偵查人員認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12月12日對其刑拘。在審訊中,于英生供認了殺妻的犯罪事實。12月19日,公安機關宣告破案。
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于英生死緩。于英生上訴。9月14日,安徽省高級法院以原審判決認定于英生故意殺人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院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于英生死緩。于英生再次上訴。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院再次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于英生無期徒刑。于英生依然上訴。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2月8日,于英生向省高院提出申訴。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院駁回于英生的申訴。
之后,于英生又多次向省檢察院提出申訴。2013年,安徽省檢察院經過復查,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改判被告人無罪。經過反復協商之后,安徽省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終于,于英生贏了。
今年8月,記者來到安徽蚌埠,試圖盡可能多地采訪到“殺妻案”的相關人,以期還原案件。
于英生和韓露原先的家位于蚌埠市南山路,兩室一廳,100平米左右,還有一個院子。如今,院落荒蕪,只剩圍墻,夫妻倆種下的果樹也不知所蹤。而他們的家經過多次轉手,已經被改成了兩家店鋪。
在這棟樓前,80多歲的沈老伯告訴記者,這棟樓建于上世紀80年代,共有7層,當時在蚌埠市中心也是最高的建筑,樓里住著28戶人家,“全是領導干部”。這從側面反映了于家的背景:于英生的父親于道欣是蚌埠市的老干部,其母則是市招待所“一把手”。他們過去的鄰居陳虹說:“于英生出事后,于道欣堅稱兒子不是兇手,曾經說過不管花多少錢都要把兒子保出來,他一直在上訪。”
上訪的不止于家,韓家也一直對法院未能宣判于英生死刑非常不滿。在韓家老鄰居們眼中,韓露的父親“是個大學生,文質彬彬,平時不怎么說話”:“女兒出事后,韓父的身體急轉直下。開庭時于英生都說沒有證據,每次都把韓父氣倒。為了讓于英生這個‘兇手’死,韓父經常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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