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前夫賈先生再婚對象是家境殷實的“富婆”,前妻王女士將賈先生起訴到房山法院,要求女兒的撫養費翻番。昨天,法院作出判決,酌情提高了撫養費。
王女士與賈先生于2009年協議離婚,兩歲的女兒歸王女士扶養,雙方約定賈先生每月支付女兒的撫養費800元,女兒大學畢業前的教育費與醫療費由雙方平均分攤。王女士說,女兒參加了英語、古箏、舞蹈、畫畫等興趣輔導班,賈先生每月給付800元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女兒的日常開支,并且賈先生再婚后的妻子是“富婆”,生活很富有,根據其經濟實力,應每月給付女兒1600元撫養費。
賈先生辯稱,自己只是普通工人,月收入只有4000余元,前妻提到的興趣班費用,不是學歷教育花費,不屬于撫養費支付范圍,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不同意增加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告的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賈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已不能滿足女兒日常生活所需,但王女士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數額過高,對其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賈先生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10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為止。
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介紹,撫養費標準主要考慮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此外,根據199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撫養費數目一般按照固定收入的20%到30%支付。“高收入不等于支付高撫養費,應主要考慮子女實際需要。”劉銘說,如果離婚后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收入沒有明顯增加,而對方收入明顯提高,在孩子的實際需要沒有增加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提高撫養費這一訴訟請求。“特別是再娶‘富婆’、再嫁‘金龜婿’這種情況,很難舉證再婚對象的實際收入,法院也不會采信這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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