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夜春宵后男子不辭而別 女方誣告強奸被處拘役5月
20歲的女子唐小花(化名)與朋友李崗(化名)發生性關系后,對李崗次日清晨的不辭而別心生怨恨,竟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李崗強奸。李崗被刑拘后,唐小花過意不去,方向警方坦白。昨日,記者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唐小花因誣告罪判唐被處拘役5個月。據悉,這是中山市首例誣告陷害罪案。
由愛生恨 誣陷對方強奸
唐小花與阿俊(化名)本是情侶關系,通過阿俊,小花認識了他的朋友李崗(化名)。隨后唐小花因與阿俊感情不和而分手,并日漸對李崗產生了好感。
去年11月21日零時許,唐小花在港口鎮某賓館內與李崗自愿發生關系。但次日上午,李崗獨自離開賓館,并未與唐小花打招呼,唐小花對此心生不滿。此外,李崗離開后還電話通知阿俊前來賓館,小花面對前男友阿俊時更是感覺屈辱至極。同年11月22日凌晨2時許,唐小花到公安機關報案,向警察捏造了自己被李崗強奸的事實,意圖使李崗受到刑事追究。
心生愧疚 請求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接報后當即立案偵查,并于今年1月22日對李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唐小花得知李崗被刑拘,心生內疚,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要求撤銷案件,并供述誣告陷害李崗強奸的事實。隨后,公安機關撤銷該案并釋放了李崗,同時對唐小花進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唐小花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正式批準逮捕。
由于該案涉及個人隱私,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此案并未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后,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小花無視國家法律,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應依法懲處。鑒于唐小花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后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
法律鏈接:
何為誣告陷害
誣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犯罪不僅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后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社會危害性大。(記者胡迪 通訊員劉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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