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紅杏出墻,還為情人生下一女,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索要精神損失費。昨日,韶關市仁化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并判定妻子賠償丈夫精神撫慰金1萬元。
經查,2008年,原告鄧發與被告劉玲(均為化名)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后,于次年自愿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7月,由于雙方各自在外打工,兩人開始分居,導致夫妻間產生隔閡。在雙方分居期間,劉玲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并于2012年1月產下一女孩。
得知妻子婚外生育后,鄧發認為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并生育一女的行為導致了夫妻感情的徹底破裂且損害了其人格尊嚴,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其離婚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均認同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同意離婚,故準予離婚。法院同時認為劉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且自認事實,雖在庭審時稱不確定小孩父親是誰,但當鄧發提出要進行親子鑒定時,其不予配合。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相關解釋的規定,推定女孩與鄧發沒有血緣關系,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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