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鐘氏兄弟倆伙同他人在河南搶劫殺人,弟弟落網后檢舉了哥哥在蘭州犯下的4條人命案,潛逃18年的哥哥落網后終被提起公訴。繼2012年11月被告人鐘軍、李鶴涉嫌搶劫、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后,4月9日,蘭州中院恢復庭審調查。檢方當庭補充出示3組證據、證明材料后,兩被告人仍然對指控其殺害兩人并拋尸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該案未能當庭宣判。
庭審當天,檢方先后出示了被告人李鶴于1993年落網時,分別在當年12月11日和12月31日所作的兩份有罪供述筆錄。稱其伙同鐘軍等人殺害了自己的朋友趙某及其女友,并拋尸黃河。但示證后,兩被告人均不承認實施過殺害趙某和其女友后拋尸黃河的犯罪事實。但兩人對其他4條命案均供認不諱。
蘭州:兄與同伙3次殺死4人
1989年,時年19歲的鐘軍在蘭州煤炭公司工作期間,因嫌工資較低,萌生了成立幫派“挖光陰”的念頭。這一想法也得到了在自來水廠工作的朋友李鶴,以及蘭州市鋁制品廠工作的同學陳志云(在逃)的響應,后3人購買刀具準備搶劫。
1992年10月24日晚,3人預謀、踩點后,持刀竄至小西湖一家煙草銷售商店,由陳志云在外望風,鐘軍、李鶴進入店內實施搶劫,將兩名售貨員用刀刺死后,3人潛逃。
同年,李鶴的朋友趙某來蘭借住在鐘軍宿舍,并答應鐘軍入伙一起干。然而,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鐘軍卻對趙某的為人處事頗為不滿,但又擔心其泄漏成立幫會的秘密,于是做出殺掉趙某滅口同時借以“練手”的兇殘決定。3人商議后,持刀砍殺趙某將其拋尸黃河。而旅居蘭州的趙某女友牛某,也被3人騙至七里河區一黃河橋下,被勒死后尸沉黃河。
鄭州:兩兄弟伙同他人捅死兩人
兩票干完后未見罪行敗露,3人更加囂張暴戾。
1993年5月,因李鶴欲經營靶場,3人前往河南省鄭州市購買氣槍時,特意叫上了鐘軍的弟弟鐘輝同行,并商議在當地再干一票。同年5月22日晚,經過事先踩點,4人在鄭州市二七區大學路“園園”酒廊外會合后,由鐘輝、李鶴首先進入酒廊一包廂喝酒,10余分鐘后,鐘軍和陳志云則進入隔壁包廂喝酒,且假裝雙方互不相識。直到次日凌晨1時許,4人假裝以交朋友的形式,坐在一起說話,決定動手搶劫。隨后,鐘輝返回包廂,突然持刀向包廂內的服務員楊某胸部、腹部連刺數刀,楊某大聲呼救,酒廊老板趙氏夫婦聞聲趕來時,李鶴與鐘輝先后朝夫婦兩人身體捅刺數刀,后李鶴、鐘軍、陳志云又持刀朝一名顧客身上連刺數刀。當酒廊人員呼救和報警時,鐘氏兄弟等人趁亂逃離現場。被捅的顧客及酒廊服務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老板娘巴某負重傷,趙某為輕微傷。
重審:弟弟告發哥哥獲刑死緩
鄭州命案發生后,當地公安局成立了“5·23”專案組。不久,時年20歲的鐘輝、23歲的李鶴被抓獲歸案。就在鄭州警方準備向同級檢察院移送此案時,為求自保的鐘輝,意圖檢舉立功,一舉告發了其兄鐘軍伙同李鶴、陳志云,在蘭州實施的上述3次殺死4人的命案。辦案民警立即提審李鶴,李鶴對此亦供認不諱。但是,因鐘軍和陳志云躲避追捕,始終未能歸案。最終,經豫、隴兩地警方協查核實通報,并以重罪吸收輕罪原則,將鐘輝、李鶴押解到蘭州。后經兩高指定,由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管轄權。
此案經審理后,法院曾一審分別判處鐘輝死刑、李鶴有期徒刑13年。鐘輝不服提起上訴后,省高院以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
2005年6月,蘭州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重新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鐘輝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李鶴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主犯:潛逃18年終落網受審
2011年開展“清網”行動時,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專案組在梳理和調查該案時,在鐘輝的戶籍資料中發現其家庭成員有一個叫“汪世樂”的人,且與戶主的關系為叔侄關系。經過調取照片信息進行比對,確定名叫“汪世樂”的人可能是作案3起殺死6人的犯罪嫌疑人鐘軍。后專案組先后趕赴河南滎陽,以及武漢市,最終于11月18日在武漢將鐘軍抓獲。經突審,鐘軍對作案3起、殺死6人并且化名為“汪世樂”進行隱藏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2年8月,蘭州檢察院對鐘軍、李鶴二人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該案在蘭州中院開庭后,因部分證據材料需要補充,該案宣布休庭。(記者郭玉紅 趙野)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