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3月27日電 因被指奸殺17歲少女王某而入獄的張輝、張高平叔侄昨天已被浙江省高院改判為無罪。浙江省高院方面表示,將依法對二人進行國家賠償。
令張氏叔侄入獄的案件發生在2003年。2003年5月18日晚9時許,被害人王某(歿年17歲)經他人介紹搭乘張輝、張高平駕駛送貨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貨車,途經浙江省臨安市昌化鎮,次日凌晨1時30分到達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車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離開汽車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殺害,爾后尸體被拋至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的路邊溪溝。
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是安徽省歙縣張輝、張高平所為。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輝、張高平犯強奸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公開宣判,認為有新的證據證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審判決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浙江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他說,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3月26日,我們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后,即已告知他們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張輝、張高平申請國家賠償后,浙江高院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盡快做好國家賠償等善后工作,盡可能讓張輝、張高平能夠早日恢復正常的生活。”唐學兵表示。(記者 趙小燕)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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