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貼告示,覆蓋業委會的告示,爭執中一句“側那”招來耳光伺候,日前,經寶山區法院判決,受傷市民戴先生獲賠2400多元。
去年6月初,寶山區行知路某小區業委會在宣傳欄內張貼了一張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署服務合同征求居民意見的告示,7日下午5時許,業主戴先生在這張《告示》上也張貼了一份告示,表示反對業委會的意見,并將業委會的《告示》覆蓋了。
業委會委員李先生接到電話,說張貼在小區公告欄內的關于業委會與物業簽署服務合同的征求意見告示被人撕掉了,馬上趕到公告欄處,試圖阻止戴先生的行為。爭執過程中,戴先生說話時,習慣性的口頭禪里多次帶出一句“側那”,引起李先生不滿,遂上前打了戴先生一記耳光。而就是這一個耳光,戴先生被打得“右面軟組織挫傷,右耳道軟骨骨化”,雖沒有構成后遺癥,但用去2800多元醫療費。
事后,雙方到派出所調解,但戴先生要價過高,始終沒有達成協議。今年1月,戴先生向寶山區法院起訴,加上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律服務費等,要求李先生賠償2萬多元。
法院認為,原告受傷害程度較輕,且雙方均有過錯,故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法律服務費金額過高,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共計24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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