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她把剩余的一二十個胚胎都拿去做試管嬰兒,我是不是也都要負責任?”面對分手后的女友私自用胚胎“造子”要他“負責”的官司,47歲的宋軍有些無奈。
最近,廣州市中院對這宗罕見的撫養權糾紛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宋軍無須對這個試管嬰兒承擔任何責任。
三個試管女嬰,前兩個有父有母,到了第三個,“父親”就已變成“捐精者”。
一見鐘情
2000年9月,一位女病人來到深圳某醫院生殖中心,稱其患有原發性不孕癥,請求時任中心主任的宋軍,為她采用體外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
這種見面方式,被劉紅梅描述為“一見鐘情”。兩人很快陷入戀愛,開始在深圳同居。但其實當時二人都有各自的婚姻,沒有離婚。
劉紅梅說,兩人同居期間感情很好,甚至在“著手準備結婚事宜”。
試管嬰兒
因為劉紅梅的不孕,2002年2月,兩人通過試管嬰兒技術培育了胚胎。第一次,他們采取了代孕的方式,由一名“代孕媽媽”產下一個女孩。2003年2月,兩人又通過試管嬰兒技術,由劉紅梅自己產下二女兒。
資料顯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夫婦雙方自愿同意并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后方可實施。”當時宋軍和劉紅梅都沒有離婚,如何產下兩人的試管嬰兒?
廣州市中院的一位經辦法官推測,當時劉紅梅丈夫的簽名可能屬于冒簽。
據當時的《手術同意書》記載,“精液由劉紅梅帶到醫院,丈夫不肯到場,后果自行負責”。而與此相關的“體外授精——胚胎移植手術病人知情同意書”則顯示,“男方簽名”一欄寫的是當時劉紅梅丈夫的名字吳某。
反目成仇
據劉紅梅在法庭上的陳述,兩人開始交往時,宋軍自稱單身,同居后,她提出結婚要求,但宋軍總借口回避。約在2002年,她才知道宋軍已有妻子。因此,同居持續到2002年6月便結束了。
之后不久,劉紅梅便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宋軍的同居關系,兩個女兒隨宋軍生活。
劉紅梅并沒有停止她的“追討”。宋軍說,自己與劉紅梅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后,因為劉紅梅的投訴、干擾,原工作丟了,后來無論搬到哪里,劉紅梅就投訴到哪里,沒有一份新工作能夠持續下去。
撫養糾紛
2003年11月,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判決解除宋軍與劉紅梅的非法同居關系,兩個女兒歸劉紅梅撫養,宋軍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其能獨立生活時為止。次年6月,這一判決結果獲深圳市中院維持。
雖然法院判了“分手”,兩人也再沒有見過面,但劉紅梅并沒有平靜下來,她仍然在不斷地尋找宋軍。她不斷地給宋軍的母親寫信,抒發自己對宋軍的深厚情誼。但宋軍依然避而不見。
2010年,得知宋軍的住址后,劉紅梅又來到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起訴,索要1800萬元撫養費。但不久,她撤訴了。事后,她又改為要求由男方來撫養孩子。
在給天河區法院的訴狀中,劉紅梅陳述了另一件“瘋狂”的事讓宋軍大吃一驚——2007年,她利用和宋軍之前培育并冷凍保存的胚胎,又通過代孕的方式,生下了第三個女兒。她說,宋軍就是第三個試管嬰兒的父親,要求他履行父親的撫養義務。
誰是“父親”?
宋軍認為,劉紅梅是“盜用”他的精子,他只能算一個“被捐精者”,“幾十年來,全世界由捐精者供精所生的孩子不計其數,是否他們都可以認捐精者為父親”?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了劉紅梅的訴訟請求。
廣州市中院最近作出的終審判決,也駁回了劉紅梅的訴訟請求。判決說,由于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三女兒的出生征得了宋軍的同意,孩子的出生違背了宋軍的意愿,宋軍無需“負責”。
“換言之,宋軍擁有‘不能被迫成為父親’的基本權利。三女兒的出生,侵犯了宋軍的生育選擇權,違背了我國的計生政策和生育倫理。這種情況下,宋軍可視為一個單純的捐精者,根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的規定,其對出生的后代既沒有任何權利,也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官解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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