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很關注此案如何判決,60多人前來旁聽
遷戶口遭拒后狀告公安部門 昨日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如果公公和媳婦結婚后就能多分錢,那我也跟我老婆離!”最近,寧波高新區上王村出了件奇事,公公和媳婦為了拆遷而結婚,想以夫妻投靠名義把媳婦、孫女的戶籍遷移到村里,想以此多分錢。這事在村里傳得沸沸揚揚,可是,戶口申請材料被退回來后,公公和媳婦轉而聯手將寧波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告上了法庭。
昨日,這起寧波市首個因假結婚引起的行政訴訟案終于有了判決結果——法院當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背后
結婚是沖著金錢去的?
昨日上午8點多,上王村的村民早早地包了大巴車來到江東區人民法院。大家十分關注這件事,想看看法院到底是如何判決的。
“我們可不是原告親友團,肯定不支持這樣的做法!如果大家都像他們這么做,那豈不是要亂套了!”村民陳師傅說,去年7月5日,村里開起了土地征遷動員大會,到了9月21日,就聽說村民陳XX與自己的兒媳賴某結婚了。
一開始,大家對這一消息感覺有些不可思議。可是沒多久,大家也漸漸明白了,陳XX離婚原因其實不簡單。村民們認為,作為媳婦的賴某,愿意放下面子,與自己的公公結婚,實際上是沖著金錢而去的。
村民說,村里有經濟合作社,只要是社員每年都能得到分紅,比如去年的分紅是人均4.8萬元。
上王村黨支部書記周永躍說,村里的村民以農業戶口為主,也有部分是非農戶口。非農業戶口的村民,只能在計劃生育、小孩入學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但是不能享受社員分紅提成待遇。
村民陳XX原配妻子王某是一名下鄉知青。隨著國家政策調整,她的戶口也變成了農轉非。而陳XX的兒子陳X,也是居民戶口,現為寧波某家具城的老板。整個家庭只有陳XX和兒媳婦賴某是農業戶口。
但是,賴某戶口在鄞州區古林鎮布政村陸家土耷。根據上王村政策,如果賴某的戶籍遷入本村,她也可以享受社員福利待遇。另外,還可額外獲得至少100萬元的房屋拆遷補償。
“如果法院判決下來,公公和媳婦這樣的做法也能成的話,那接下去將會有更多的村民去效仿,整個村子就要亂套了。”上王村村主任張凱龍說,村民們都很在乎個人經濟利益,但是大家還不至于想出這么雷人的方法來索要集體經濟分紅。
一些村民告訴記者,這件事情村民們意見很大,甚至有村民主動到公安機關做了筆錄。“他們既然離婚了,公婆還住一起,兒媳也住一起,這算什么行為?”村民黃女士說。
庭審現場
原告:公安不遷戶口屬違法
那么,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被告方寧波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又為何將陳XX和賴某的申請材料退回呢?記者旁聽了整個案情。
原來,在2013年1月22日,江東法院就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質證意見確認——
原告陳XX是上王村農民,在村里擁有私宅,為農業戶口,上世紀70年代與妻子王某形成事實婚姻關系。2012年9月17日,陳XX與王某在鄞州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
陳XX與王某育有一子陳X,是居民戶口。陳X于2003年與原告賴某結婚,并育有一女小陳。2012年七八月間,陳X與賴某辦理了離婚手續。
2012年9月21日,陳XX與賴某登記結婚,賴某8歲的女兒小陳,則由賴某監護。同日,原告陳XX向被告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賴某、小陳的戶籍遷移。
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對原告戶籍遷移事宜進行了調查詢問。被告工作人員口頭告知原告,要取得原告陳XX所在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并將申請材料退回。
陳XX認為,他的戶籍遷移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理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被告行為顯然已超過《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及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期限,屬行政不作為,因此于2013年1月4日向江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寧波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不作為違法。
被告:不會縱容亂倫行為
被告寧波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辯稱,賴某和陳XX均是農村戶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戶籍登記需要村集體協助辦理,村集體應為戶籍遷移開具證明。但是,因為上王村村委會以不合社會公德及倫理規范為由,拒絕給陳XX開出相關證明材料,故而原告在申請戶籍遷移時,并未出具該項材料。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補充材料,應去村民委員會蓋章證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不存在所謂的行政不作為。
陳XX在高新區公安局所作的筆錄中稱,“我與賴某結婚,按照國家政策,賴某與我孫女小陳的戶口可以隨我遷入上王村。”“我和賴某結婚也是沒辦法,是政策逼迫我這么做的。”
對此,被告律師施周認為,陳XX與原配“離婚”之后,仍生活在一起;而賴某與陳XX的兒子陳X“離婚”之后,也是生活在一起;陳XX和賴某的婚姻是不真實的,而是利用“假結婚”的方式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以達到違法遷移賴某、小陳戶籍的目的。
施周說,陳XX與賴某是公公與兒媳的關系,情況非常特殊,所在村村民對此意見很大,“原告的行為是一種不應被社會接受和容忍的行為。如果準許這種情況下的戶籍遷移,就是默許和縱容這種亂倫行為,必將與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同時也必將損害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原告的戶籍遷移申請證明材料不齊全,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之所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江東法院給出的依據是,被告工作人員在收到原告的申請后對原告進行了口頭答復,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員會的同意戶籍遷移的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及參考《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一“關于登記范圍”第3點即“為群眾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移手續開具證明”、《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被告工作人員已對原告進行了口頭答復,并告知其應取得村民委員會證明,程序上并無不當,并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被告行政不作為違法無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
陳XX的代理律師施先生表示,陳XX等人將提起上訴。
庭外說法
法官:假結婚嚴重破壞公序良俗或構成詐騙罪
審理此案的翟法官認為,虛構婚姻事實以獲取金錢利益的行為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如若任其發展,則很有可能使得傳統道德逐步淪喪。如本案原告陳XX與賴某原是公公與兒媳的關系,卻因受利益的驅動,分別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而因其不屬于禁止婚姻登記或婚姻無效的情形,民政部門給其頒發了結婚登記。雖然其領到了合法的結婚登記證書,但該行為出于非法的目的,同時事實上仍保留著與原配偶的“事實婚姻”,應當說,原告的該種行為是對社會基本倫理道德的肆意踐踏,是一種不能容忍的行為。
江東法院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長吳啟賢說,陳XX和賴某結婚雖然看起來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但卻可能構成詐騙罪從而被判處刑罰。他說,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虛構婚姻事實從而騙取拆遷補償安置款等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吳啟賢說,在實踐中,也有不少地方對類似行為進行過刑事處罰,他舉了幾個例子:如浙江湖州吳興區法院2007年判處殷某、江某詐騙案,上海普陀區法院于2009年判處施某、鄭某詐騙案,都是以結婚名義騙取征地拆遷款而被判處刑罰的案例。
本案中,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方面是公安機關已經履行了相關義務,一方面也是希望原告不要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吳啟賢告誡所有試圖假借虛構婚姻登記事實騙取拆遷款的人,歪腦筋不要動,小便宜莫要貪,否則不但便宜沒有撈到,還有可能要進牢房。
吳啟賢認為,這起案件也揭露出我國婚姻法存在的一些漏洞,婚姻自由但更應該真實,希望相關部門對婚姻登記制度進行深入研究并作出適當修改,避免婚姻登記成為某些人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通訊員姜棟 記者葉萌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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