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室內觸摸有線電視接頭時,竟意外觸電身亡。事發后,男子家屬將廣播電視網絡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日前,薊縣法院經審理認定,事故系因有線電視天線電纜系統未按規定進行可靠接地所致,故一審判決被告廣播電視網絡公司薊縣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41萬余元。
吳某系本市薊縣某村農民,其親屬訴稱,2011年7月23日,吳某在薊縣某村守糧場準備看電視,在往電視機上插有線電視天線時,被有線電視天線插頭擊倒,當場死亡。事發后,吳某的父母、妻子及三個子女將廣播電視網絡公司薊縣分公司及其上級單位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61萬余元。
對此,二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吳某死亡與二被告沒有任何關系。經審理,法院查明,2011年7月23日13時許,公安機關接某人報案稱:在薊縣某村其朋友遭電擊死亡。民警隨即出警至現場,確認死者身份。當月26日,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顯示,吳某死亡原因為電擊死。成訟后,經被告廣播電視網絡公司薊縣分公司申請,法院委托了相關司法鑒定中心對吳某觸電死亡一事電的來源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吳某觸電死亡一案電的來源最大的可能是,由于村有線電視天線電纜系統未按規定進行可靠接地,導致有線電視系統電纜接地電阻值過大,放大器某處出現了有線電視電纜與供電火線相短接的情況,致使供電火線電壓導入有線電視電纜系統,并使有線電視電纜插頭帶電。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親屬死亡,被告應賠付死者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用。根據最高法院“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的相關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總和應以每年不超過6725元共計20年為限,死者父母和兩個未成年子女生活費共計9萬余元。關于原告主張死亡傷殘賠償金23萬余元(11891元×20年)、尸體鑒定費900元,尸體保存費10540元的賠付,理據充分,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經核實為:喪葬費2112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1290元、交通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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