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過量的滕天(化名),想搭乘出租車回家正好車輛沒油了,他竟然掄拳毆打出租車司機朱某,被朱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和誤工費等。近日,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滕天需賠償朱某各類費用4248.9元。
2011年11月9日凌晨1時左右,滕天酒后在本市西康路、海防路路口攔招朱某駕駛的出租車。上車后,滕天與駕駛員朱某言語發生沖突,滕天動手將對方打傷。后來警察趕至現場處置,并為朱某開具了驗傷單通知書,經醫院檢查,朱某腰部、頭部軟組織挫傷以及牙齒外傷。而公安機關對滕天毆打他人的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罰款500元的處理。后朱某又多次在家附近醫院就診并安裝了一顆假牙,共支出醫療費2498.9元。
2012年10月中旬,朱某將滕天告上法院稱,當時他的出租車行駛至西康路、海防路路口恰遇紅燈停車。此時,滕天拉開車門上車,他馬上向滕天解釋車輛沒油了,正準備尋找加油站加油。可飲酒過度的滕天不聽解釋,掄拳就打自己,經路人報警,滕天被及時趕到的警察制服。朱某向法院提供了警方出具的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證據。
法庭上,滕天辯稱當時自己是喝過了酒,與出租車司機朱某發生了沖突,認為公安派出所已對自己作了處罰,不同意朱某的訴求。審理中,法院就朱某的休息期、營養期走訪了醫生。得到的回答是:朱某是腰部、頭部軟組織挫傷,一般休息一個月,無需營養。法院認為,盡管公安派出所已對朱某遭滕天毆打一事作出了行政處罰,但該行為導致朱某傷害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滕天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判決滕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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