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飆車案死者家屬訴比亞迪開庭
南都訊 深圳“5·26”飆車案發生后,后續賠償問題一直備受關注。法院判定該案不涉及商業秘密后,三死者家屬起訴比亞迪公司及深圳鵬程電動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昨日公開審理。兩乘客死者家屬分別向比亞迪公司和鵬程電動公司索賠298萬元,司機家屬向比亞迪公司索賠149萬元。原告提出碰撞車輛和鑒定車輛或不是同一型號,法院表示將進一步調查。
兩乘客死者家屬分別索賠298萬元
原告張瑞凌家屬提供的起訴書顯示,張瑞凌的尸檢報告結果符合生前被燒死。家屬認為,鵬程電動公司和死者張瑞凌之間有出租服務與被服務的客運合同關系,張瑞凌在運營過程中死亡,其對此應承擔賠償義務。起訴書顯示其訴訟請求為149.16萬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撫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
張瑞凌家屬同時認為,比亞迪公司的電動出租車存在安全隱患,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南都記者注意到,唐露露的家屬也分別對比亞迪公司和鵬程電動公司進行了起訴,分別索賠149.16萬元。的哥譚亞立的家屬只對比亞迪公司進行了起訴,索賠149.16萬元。
被告比亞迪公司辯稱,三死者死于案外人侯培慶承擔全責的交通事故,肇事一方已進行全額賠償。并且比亞迪電動汽車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產品缺陷,因此和原告的索賠要求不存在因果關系。
被告鵬程出租車公司辯稱,死者與出租車司機確實存在客運合同關系,但合同只約束雙方,事故中出租車司機一方也已經死亡,因此鵬程公司不是適格原告,不應該承擔責任。另外原告是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應當使用過錯責任原則,而被告并沒有過錯。“即使被告有過錯,在原告已經獲得足額賠償的情況下,具體責任也應該由被告和對事故負有全責的肇事方分擔,而不應該由原告來追究。”
比亞迪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昨日庭審中原告一方提出了多條質疑,以證明出事的比亞迪e6電動車存在質量缺陷。“司機為什么死在駕駛室右側?是否因為有安全開關在駕駛座的右手位?不管有沒有都是設計缺陷。”去年8月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組織國內專家的鑒定結論顯示,比亞迪電動出租車整車安全設計未見缺陷,事故中并未發生爆炸。原告指稱證據中國家標準檢測撞擊時速是50公里左右,“而這個速度是不能上濱海大道的。”
原告一方認為,國家對于電動汽車的安全檢測標準過低。比亞迪則堅持認為比亞迪電動汽車符合國家標準,此前的檢測也證實沒有安全問題。
被告比亞迪代理律師稱,代理這個案件他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因為面對的是三個活生生的生命。”他同時表示,事故發生后比亞迪股票大幅下降,“比亞迪也是一個受害者,”這一說法引來了三個死者家屬的強烈不滿。
庭審焦點
碰撞車輛和鑒定車輛
是否同一型號
昨日的庭審中,原告一方當庭提出事故中的電動出租車型號可能不是比亞迪e6,而是其較早的一款電動出租車。“鵬城公司第一批購入了50輛電動出租車,這和送往鑒定的比亞迪e6不是同一個型號,相關信息可以在車管所查到。”原告一方就此懷疑事故車輛沒有經過國家鑒定就在運營。
比亞迪的代理人表示,事故中的車輛就是比亞迪e6。而被法官問及車輛的出廠日期時,其表示不確定。法庭表示對事故車輛是否為比亞迪e6這一型號,會做進一步調查了解。
與前期辯論的激烈相比,在昨日的最后陳述階段,雙方都沒有作太多陳述。比亞迪一方代理律師稱,考慮到家屬的情緒,無論多么雄辯的語言也無法表述,希望法院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判決。
原告三死者家屬當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調解,而被告比亞迪一方代理人則表示要請示代理人意見。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賀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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