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父母為亡女索加班費
女白領張穎在寫字樓地下車庫非正常死亡,其父母張湖和王茜認為女兒每天工作長達16小時以上,日均收發電郵分別為24.6封和7.5封,常年超負荷工作,為此向靜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英國倫敦金融城上海代表處(簡稱:倫敦金融城)和上海市對外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外服公司),追討女兒巨額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共計448.73萬余元,遭到了兩被告的拒絕。日前,靜安區法院對張湖、王茜起訴作出均不予支持的判決。 (人名均為化名)
父母:
雙休日節假日“隨叫隨到”
2008年1月1日,張穎與外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派遣協議書,依合同及協議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時張穎在派遣期限內且雙方及用工單位無異議,本合同的終止可自動續延2年,并依此類推。外服公司將張穎派遣至倫敦金融城工作,崗位為首席代表,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每周工作5天。倫敦金融城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按工作需要安排張穎加班,張穎加班必須征得該用工單位書面同意。2011年4月21日,張穎在寫字樓地下車庫非正常死亡。 2012年4月中旬,張穎父母曾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未獲仲裁委的認同,遂起訴至法院。
2012年9月,法院受理了張湖和王茜的起訴。兩原告稱,2005年10月,倫敦金融城擬設立代表處,張穎被招聘為雇員正式入職,負責倫敦金融城在上海代表處的開辦等一系列工作。當時,張穎是該單位唯一的員工,也是上海倫敦金融城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為此,張穎與外服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2010年10月,因張穎工作表現出色被升任倫敦金融城中國區負責人,仍兼任代表處首席代表。自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4月21日,張穎日均收到電子郵件24.6封,發送電子郵件7.5封。無論是上班還是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張穎隨時會接到工作指令、安排等任務,每日工時完全超過了合同約定的8小時。同時,張穎為倫敦金融城工作,每天工作長達16小時以上,常年超負荷工作。父母認為他倆為張穎第一順序繼承人,張穎超期超時工作已構成加班事實,特起訴要求倫敦金融城支付加班費358.9850萬元;支付經濟補償金89.7463萬元;而上海外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
每天加班8小時違背常理
法庭上,倫敦金融城稱,首先依據雙方合同張穎是2008年1月1日才至倫敦金融城工作,所以主張之前的加班工資缺乏依據;其次原告主張2010年4月19日之前的加班費,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再次,原告聲稱張穎每天加班8小時,每個休息日加班8小時,顯然違背常理,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看多是電子郵件發送、接受電子郵件,不能證明加班的事實,表示不同意該訴求。
外服公司稱,2008年1月1日張穎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至倫敦金融城處工作。根據約定張穎加班必須征得公司書面同意,現張穎的父母并未提供上述證據,且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加班的事實。
法院:
加班事實缺乏依據難支持
法院認為,對于是否存在加班,應由勞動者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告為證明張穎存在加班事實,提供了多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予以證明,收發的時間節點,均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內容涉及工作情況、安排等。據此,原告稱張穎存在加班事實,并要求參照起始時間計算加班時間。
法院以為,原告提供的電子郵件本身來源于網絡,且郵箱也由張穎所控制,確實存在被告所述被修改的可能,即使能夠確認該電子郵件內容的真實性,僅憑上述證據,不能確認張穎加班事實的成立。首先,從電子郵件和手機短信內容看,主要涉及倫敦金融城給予張穎工作安排、指示以及張穎對于該安排、指示的反饋和執行,內容上并不能就證明張穎在加班;其次,從電子郵件和手機短信收發的時間看,雖然均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但收、發電子郵件、短信均是瞬間、極短時間內的行為,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在最早和最晚收發電子郵件的時間之內存在加班,故僅以收發的時間來確認加班的存在,顯然亦缺乏依據;再次,結合張穎的身份和雙方合同的約定看,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加班必須經公司的書面同意,而本案至法庭辯論終結始終未見原告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而張穎作為倫敦金融城首席代表,依常理她能自主安排工作時間,遂法院一審作出對張湖和王茜之訴判決不予支持。
(晨報記者 姚克勤 通訊員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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