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記者從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省法院對山東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原副局長李福祿受賄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核準聊城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福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據了解,2012年6月27日,聊城市中院對被告人李福祿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福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1449.7584萬元以及扣押的馬自達6轎車一輛、小型越野路虎一輛、克萊斯勒轎車一輛和凍結的北京房產一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贓款繼續依法追繳。宣判后,被告人李福祿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省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李福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福祿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對其量刑應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其歸案后的表現,依法予以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記者 劉云菲 通訊員 李利華)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