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歲少女,在凌晨被幾名年輕男子帶到海口東山鎮后慘遭5人輪奸。海口市秀英區法院一審宣判,參與犯罪的被告人孫某獲刑7年6個月。孫某不服,提出上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查,2008年11月中旬的一天,警方接到女子阿紅報案稱,2008年11月14日凌晨3時許,她在海口市秀英區東山鎮東蒼村附近被輪奸。
據了解,2008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孫某(23歲)和朋友陳某軍(在逃)、陳某、孫某濤等幾人與被害女子阿紅(化名,時年15歲)及阿紅的朋友阿菁(化名)在定安某公園里聊天。次日凌晨,孫某和陳某軍、陳某、孫某濤及孫某朋友5人帶阿紅到海口秀英區東蒼村路口時,陳某將阿紅帶到水井邊強奸,孫某等站在路邊等候。隨后,孫某及其朋友、陳某軍、孫某濤先后對阿紅實施了強奸。同案人孫某濤供認,對阿紅欲實施強奸時,其因沒有性經驗,從而放棄了強奸行為。
2011年5月,孫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強行與被害人阿紅發生性關系的事實。
同案人陳某因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同案人孫某濤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海口市秀英區法院認為,孫某違背婦女意志、與他人一起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孫某主動投案,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2012年年初,該院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宣判后,孫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稱,其在案發當晚飲了大量的酒,腦袋昏沉,才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沖動,且是在對方主動默許下進行的,其未對阿紅采取強迫及威脅手段,也沒采取暴力措施。
海口中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案發時其處于飲酒后腦袋昏沉狀態,且醉酒之人犯罪亦應負刑事法律責任。日前,海口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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