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網訊 一個初一男生,為了吸引女生眼球,跳上學校走廊防護欄,結果沒掌握好平衡,從二樓摔下。昨天武隆縣法院透露,雖然學校防護欄高度達到規定標準,該院日前仍判決學校承擔四成責任,賠償11萬余元。
法官介紹,小強(化名)是武隆縣某中學初一年級的學生,正處于青春期萌動期。2011年11月22日,課間休息時,小強與同學在教學樓二樓的走廊玩耍時,遠遠看見自己頗有好感的女生小麗(化名)走過來。為了吸引小麗的注意,小強一個助跑沖刺,跳上走廊側面的水泥欄桿。誰知,由于慣性太大,小強跳上去后站立不穩,不幸摔倒樓下。
他的家長稱,孩子先后在武隆縣和主城區的大醫院住院3個月,花了約20萬元醫療費,孩子的智力也嚴重下降。經司法鑒定,小強分別被鑒定為視力傷殘六級、智力傷殘八級、脾切除傷殘八級,還需要護理1至2年。
小強的父親作為小強的法定代理人,將學校告上法庭。他認為,教學樓走廊的護欄不符合規范要求,未盡到管理責任和安全防護義務,為此索賠32萬余元。
學校方拿出《校園建設標準》,稱他們的防護欄高度1.14米,已經超過1.1米的標準。另外,學校在班會上強調了安全,也在學生安全公約上寫明了安全注意事項,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法院認為,雖然學校教學樓走廊的護欄符合校園建設標準,但高度僅為1.14米,很容易讓人攀爬跳躍,而且沒有防護措施,存在不安全因素。
該院還認為,小強是未成年人,不能預見該護欄可能存在的危險。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應當預見到學生有可能攀爬或跳躍該護欄。學校負有教育學生不要去攀爬或跳躍的責任,并在該處設立相應的警示標志。由于學校并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履行了相關職責,因此,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小強受傷主要還是他自身過錯造成,為此應當減輕學校的賠償責任。
法院酌情確定由學校擔責40%,判決學校賠償小強11萬余元。法官稱,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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