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報訊17日上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魏志遠等5人被判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分獲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刑罰,趙洪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蔡玉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據介紹,這是長春市內近年來破獲的盜得原油數量最大、參與人數最多的一起刑事案件。
租廠房挖地道
盜出原油217噸
2011年1月,魏志遠向黃福君(已判刑)、王永利、賈立偉等人提議在地下輸油管道打孔、焊接閥門盜竊管道內的原油,隨后,魏志遠與黃福君租下李良位于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前程村腰屯的廠房,王永利等人與魏志遠找來的曹立剛向經過此處地下的中油管道慶鐵新線202#樁+800米位置挖地道,因地道出水而未果。
隨后魏志遠、王永利又租下王德福位于汽車產業開發區前程村張碗鋪屯的廠房,王永利雇的人挖地道至經過此處地下的中油管道慶鐵新線202#樁-95米處。地道挖通后,魏志遠與賈立偉買來閥門,曹立剛、賈立偉往地下輸油管道上鉆孔、焊接閥門,賈立偉焊接閥門未成,魏志遠與賈立偉遂雇來焊工張曉軍焊上閥門。隨后,魏志遠打電話找來楊金成,楊金成買了接原油用的耐熱膠管、幫魏志遠聯系賒購一輛油罐車,曹立剛聯系楊秀奎開油罐車運輸所盜原油。
盜接原油時,曹立剛在地道里開關盜油閥門,王永利往運油車里接油并指揮曹立剛開關閥門,賈立偉在其單位望風。2011年1月28日至2月8日,各被告人從地下輸油管道內共盜接原油十余車,約217噸,其中,楊金成伙同王立國、劉曉明(二人在逃)盜接原油4車,重約40噸。盜出原油后,楊金成幫助魏志遠聯系賣出兩車原油,扣除魏志遠賒購油罐車的車款后,余款4萬元交給魏志遠,魏志遠又指使王永利聯系買家,王永利通過被告人趙洪海聯系他人購買盜接的原油。
2011年2月5日,王永利與魏志遠因猜忌失和,王永利離開盜油團伙。趙洪海明知魏志遠、王永利等人所賣原油系盜竊所得,仍聯系賣給周玉文兩車原油,重約50噸,賣給蔡玉貴半車原油,重約10噸。楊金成將其盜接的4車原油賣給蔡玉貴。蔡玉貴明知趙洪海、楊金成出售的原油來源非法仍予以收購。經估價鑒定,被盜的217噸原油價值1155959元。
有分工有把風
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魏志遠、王永利、曹立剛、楊金成、賈立偉破壞易燃易爆設備,趙洪海、蔡玉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有經庭審核實的證據證實,各被告人亦供認,指控的事實及被告人魏志遠等人在長春市打孔盜油的行為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趙洪海、蔡玉貴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罪名成立。
魏志遠等人在長春市實施的打孔焊接閥門盜竊地下輸油管道內原油的犯罪行為系魏志遠提議并組織實施,其余被告人積極參與,并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分工配合,共同完成了盜挖地道、在地下輸油管道上打孔、安裝閥門、放油、銷贓一系列犯罪行為。其中,魏志遠提起犯意并策劃、組織他人實施整個犯罪過程,管理銷贓所得并向其他參與人分發贓款;王永利找人并親自參與在李良家盜挖地道,因滲水未果后,王永利又伙同魏志遠租下王德福家房屋繼續作案,雖王永利因傷未直接實施在王德福家盜挖地道的行為,但盜挖地道的人是王永利所找,王永利傷愈返回盜油現場后,負責向運油車內接原油并聯系買家;楊金成聯系賒購運油車、買接油用的耐熱油管,開始盜接原油后,楊金成糾集他人接油、販賣;賈立偉親自往地下輸油管道上焊接閥門,焊接未果后,又伙同魏志遠租電焊機、找焊工,放油時利用其在輸油公司工作的便利條件,在單位給魏志遠等人望風;曹立剛參與挖地道并找司機,接油時開關閥門。
各被告人分工明確、策劃周密、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在于盜竊地下輸油管道內的原油,但盜挖地道、向地下輸油管道打孔并安裝閥門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到地下輸油管道的運行安全,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巨大,后果嚴重,其行為同時符合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兩罪名的犯罪構成,應依處刑較重的罪名論處,其行為均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獲刑七人
一人被判無期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一、魏志遠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王永利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三、曹立剛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四、楊金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五、賈立偉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趙洪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七、蔡玉貴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八、在案扣押的屬于贓款、違法所得及用違法所得購買的犯罪工具,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