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買房的時候,我出了8000元。” 兒子病逝一年后,74歲的張福生將兒媳和孫子一起告上了法院。由于房產證寫的兒媳劉芳的名字,張大爺要求繼承兒子的部分房產,還有廁所的使用權。
兒子去年病逝
20年前,張大爺的大兒子張強與劉芳婚后很快有了兒子小杰,還在巴南區南泉街道買了一棟兩層樓的房子,上下六間,一共144.66平方米。張大爺跟兒子一家住。
申辦房產證時,兒子只寫了媳婦劉芳的名字。
2011年2月,張大爺的兒子不幸病逝。張大爺說,兒子病逝后,他生前所在公司曾經賠付了4.5萬元。
今年6月,張大爺將兒媳和孫子一起告上巴南法院,要求繼承其中兩間房屋,繼承4萬元存款,以及廁所的使用權。
“你說出了8000元,證據呢?”庭審時,兒媳只同意分割一間房子給公公,并稱喪葬費就花了4.3萬元,還欠了2.5萬元的外債,“房子是我們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張姓一家的共有財產。”
老父也是繼承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公民的遺產。在這起案子中,被繼承人張強生前與妻子劉芳共同購買一棟兩層樓房子,其中一半的所有權,應認定為張強的遺產。
“張強生前沒有立遺囑,應該按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庭審法官介紹,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院經過查證,由于張強的母親已經去世,因此張強死亡后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張強的父親、張強的妻子和張強的兒子三人,“被繼承人張強的房屋遺產面積為72.33平方米,三個繼承人分別繼承24.11平方米。”
昨天,我們從巴南法院了解到,法院在綜合考慮張大爺的意見后,一審判決由張大爺繼承兒子一間17.7平方米的房子,同時對樓房底樓的廁所享有使用權。
(記者 聶煒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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