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11月10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男子因妻子提出離婚而心生不滿,從單位拿出工業用強硫酸潑妻子,毀其容顏以泄憤。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該起身體權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單位對硫酸的管理存在疏漏,對受害人所受傷害負有過錯,應按三七比例,與男子共同就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理論不成,對妻子潑硫酸
三十出頭的張龍與妻子梁英,均在新新建材公司工作。2011年,雙方因生活瑣事爭吵越來越頻繁,梁英一度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而張龍堅持不肯離婚,認為妻子與單位同事有外遇,要求給自己一個說法。
為了繼續向妻子“討個說法”,2011年8月13日中午,張龍來到梁英辦公室,并攜帶事先準備好的硫酸。在理論過程中,梁英堅持要求離婚,并稱自己私生活不用他管。張龍一時激憤,趁梁英不備,將硫酸潑向了她的頭部和面部。
事后經鑒定,梁英遭硫酸灼傷,遺留面部瘢痕形成面積20%以上,左耳廓缺失,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12%以上,分別構成六級、八級、九級傷殘,并給予傷后休息期5個月、營養期3個月、護理期5個月。
公司管理不當受訴訟
張龍以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后,梁英就民事賠償訴訟至法院。梁英認為,張龍將硫酸潑向其面部,導致全身多處嚴重燒傷,因此付出了巨額醫療費,誤工數月,身體和精神均受到嚴重傷害。同時,梁英要求張龍所在的新新建材公司連帶賠償。因為張龍的硫酸是從其公司拿來的,他以清洗摩托車零件為借口,從公司取出了一瓶工業用強硫酸,這是在公司氧化車間工作的案外人李成志提供的。
梁英認為,硫酸具有高度危險性,公司作為硫酸的所有人,沒有盡到管理義務,也沒有專門的存放處,存在嚴重疏漏,故要求公司與張龍連帶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56萬余元。
新新建材公司認為,公司對硫酸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張龍通過李成志私自拿取硫酸,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實非公司監管能力所及,且梁英受傷的損害后果是張龍所致,公司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與丈夫按比例賠償
法院認為,張龍故意侵害梁英身體,應對梁英因其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新新建材公司是硫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梁英所受傷害是張龍的加害行為和新新建材公司疏于監管的過錯間接結合在一起造成的損害后果,所以也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龍具有取得硫酸的工作便利,其過錯顯著大于新新建材公司。結合梁英受傷的事實、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情況,并從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酌定張龍和新新建材公司按70%和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龍和新新建材公司各賠償梁英損失36萬余元和15萬余元。
判決中,法院還提示新新建材公司:“作為管理、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內的各項規定。在合理范圍內預料、防范該類危險化學品輕易外流有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并在以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對管理、使用危險化學品員工的教育和監督,從而杜絕類似不幸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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