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戀人的男女,情到濃時相約共同買房,誰知男子將房款打給女子后,兩人卻分了手。為了討回準備買婚房的40萬元錢,男子將前女友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嘉興南湖區法院作出判決,判定女子歸還40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年逾40歲的陸先生早年離異,去年1月經人介紹認識了顧女士,相見恨晚的兩人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系,并迅速陷入了熱戀中。
一個月后,沉靜在愛情甜蜜中的陸先生和顧女士開始了談婚論嫁。
顧女士提議共同出資買婚房。于是,陸先生將自己應該出資的40萬元分三次打給了顧女士,并約定隨后由顧女士去選房。
誰知,2011年9月,陸先生無意中得知顧女士不僅沒去選房還將自己的40萬元挪作了他用。陸先生找到顧女士想問個究竟,結果雙方發生了激烈的爭執。
兩個月后,陸先生和顧女士分手了。
陸先生覺得,既然分手了,顧女士就應當將40萬元購房款還給他。誰知他找了顧女士好幾次都不見有歸還的意思。再后來,顧女士干脆對他避而不見了。
無奈之下,陸先生一紙訴狀將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對于陸先生的說法,顧女士表示不能理解。
顧女士在法庭上承認在戀愛期間確實收到過陸先生給的40萬元。但她表示,這筆錢并不像陸先生所說的是用于結婚買房的。
顧女士說:“買房的事情,一直到后來才提起的,前面幾個月我們往來的錢都是一起炒股做生意的”。
顧女士還表示,在分手的時候,已經將這筆錢結清給了顧先生。
為此,雙方在法庭上圍繞著40萬元是房款還是經營款及是否已經歸還展開了激烈的辯駁。
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陸先生的代理律師還當庭出示了多份相關的匯款憑證。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系戀愛關系,被告顧女士在不否認收到原告40萬元款項的前提下,雖主張該款項是共同經營往來款卻無法說明其收取該款有合法依據,同時又不能證明已將該款歸還原告。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理由正當,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判定,被告顧女士歸還40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費丁 南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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