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向第一起車禍司機索賠36萬因兩事故沒關系不予理賠
象山人王老伯橫過馬路時,被一輛轎車撞成顱腦重傷。王老伯治療康復后,兒子小王開車送他去上海復查,再次發生撞車。這次,王老伯當場死亡。
在導致王老伯死亡的第二起車禍中,小王跟對方司機負同等責任。為此,小王上告法院要求第一起車禍中的轎車司機承擔第二次事故中自己承擔的賠償責任。昨天,象山法院開庭審理后,依法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 事故還原]
王老伯過馬路被撞傷復查途中出車禍身亡
2010年10月,王老伯在橫過馬路時被一輛轎車撞倒。受傷后,他被象山縣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重型顱腦重傷。在治療過程中,王老伯要求去上海治療。在上海治療一段時間后,他逐漸康復,回到家中。
2011年1月,兒子小王開車送他去上海復查。然而,在途經的高速上,車子出了交通事故,王老伯當場死亡。
對第一起事故,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撞人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王老伯負事故次要責任。
對第二起事故,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當時駕車的小王與他人負事故同等責任。該起事故后經奉化法院判決,小王應對王老伯的死亡承擔6000元的賠償責任。
[ 案情分析]
二次受傷如何劃分責任? 看兩次事故是否有因果關系
事故發生后,王老伯的家屬跟第一次事故的肇事方矛盾很大。
今年6月,家屬向象山法院起訴,要求發生第一次事故的肇事者和保險公司賠償王老伯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補償金等損失36萬余元。這36萬余元中,包括了第二起事故中法院判決應當由小王承擔的6000元。
昨天,法庭上,原被告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在于:兩起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家屬認為,小王是受父親委托帶其去醫院治療看病,根據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償幫工關系,幫工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即小王被判決承擔的損失款6000元應當由王老伯承擔,現王老伯已死亡,該款項則應當作為王老伯的損失由第一起事故的肇事司機承擔。
第一次事故的肇事方和保險公司則認為,因第二次事故造成的賠償金跟第一次事故無直接關聯,不予理賠。
最終,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二起事故已另案處理,該份判決由王老伯的兒子承擔6000元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跟本起交通事故(第一起)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難以支持其家屬的訴請。(通訊員 鄭琴項珊 記者鄭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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