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法官稱,小江和小范曾是一對80后情侶,2008年5月相識戀愛。2009年3月,小范以24萬元購買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登記在小范名下。目前,這套房屋沒還清按揭。之后,小范又按揭購買了一輛10多萬元的轎車。
2009年5月,小江和小范開始同居。2010年3月,雙方簽訂了一份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和感情的《婚前協議》,分別簽字畫押。
法官說法
這份協議約定比較明確。雙方約定,戀愛期間(2008年6月至2010年3月)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一套、汽車一輛、汽車修理廠一家,婚前雙方各享50%產權,如結婚則劃為婚后共同財產,如因關系不合分手則各劃分一半。戀愛期間后續的投資產業在婚后都成為共同財產,婚前如分手,所有后續創造的產業按每人50%分割。如一方婚前因出軌造成兩人分手,則出軌方不能得到相應財產,另一方得到全部財產(包括房屋、車輛、修理廠股份及后續財產)。
因為協議涉及雙方忠誠問題,所以,該《婚前協議》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份戀愛忠誠協議。
女友被收容導致分手
法官稱,這對情侶本想用婚前協議拴住各自的心,但最終,女友小江出了問題。
經法院調查核實,2011年4月,小江在福建省漳州市參與賣淫違法活動,被漳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2011年4月,漳州市公安局對小江收容教育6個月,實際執行3個月。
2011年7月,小江回到永川老家,將存放在男友處的衣物等行李搬走。出了這么大的事,小范不能容忍小江的所作所為,兩人為此分手。
法官說法
《婚前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也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約定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該協議是戀愛雙方在戀愛期間對自己財產權利的自由處分,并未限制雙方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等法定權利。協議不違法也不是脅迫所簽就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法官稱,小江和小范分手后,什么財產都沒得到。為此,她在2012年6月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依據是他們在戀愛期間簽訂的《婚前協議》。
小江訴稱,和男友合伙出資購買的一套房屋、一輛轎車、辦的修理廠,各投資50%,所產生的權利也各占50%。但小范不但終止了戀愛關系,也終止了合伙關系,并且將合伙財產全部占為己有。所以,小范構成單方違約。小江要求分割合伙財產,折價款38萬元。
面對違約的指責,小范哭笑不得。小范辯稱,他們只是戀愛關系而非合伙關系,戀愛期間購買的房屋和轎車,小江并未實際投資。
小范還稱,他們簽訂的《婚前協議》第三條對戀愛期間的忠誠度進行了約束,如一方婚前因出軌造成兩人分手,則不能得到相應財產,另一方得到全部財產(包括房屋、車輛、修理廠股份及后續財產)。小江因為賣淫被行政處罰導致他們分手,根據雙方約定不應分割財產。
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小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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